《张家港市深入推进<居住证暂行条例>的实施意见》(张政发[2019]1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是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江苏省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试行)》(苏政办发〔2013〕17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张家港市实际情况而制定的。
《实施意见》明确居住证持有人享有11项基本公共服务和8项其他便利及相关工作要求。居住证持有人可享有张家港市教育服务、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它法律服务、社会保险、救助服务、住房保障服务、人才优待服务、老年人优待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