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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的友情提醒

来源:张家港市行政审批局发布时间:2020-11-09 16:53:06访问量:字体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和《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全部或部分在建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应当一并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的首次登记。在此,市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提醒广大企业群众在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

4.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其他必要材料。

二、注意事项

当事人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抵押财产不包括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和已经办理预售备案的商品房。

市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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