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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的友情提醒

来源:张家港市行政审批局发布时间:2020-11-19 16:59:07访问量:字体

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友情提醒广大金融机构和抵押人,已经登记的不动产抵押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具体情形如下: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担保范围发生变化的;

3.抵押权顺位发生变更的;

4.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发生变化的;

5.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化的;

6.最高债权额发生变化的;

7.最高额抵押权债权确定的期间发生变化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时,应当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因抵押人或抵押权人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由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单方申请;不动产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可由抵押人单方申请。申请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因向登记机构提交如下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4.抵押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姓名、名称变更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担保范围、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更的,提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相关变更内容的协议;

5.因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数额、最高债权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更等,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和身份证明文件;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如有疑问,敬请垂询不动产咨询热线:96510-8

市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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