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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动产登记中需要出具契税减免和不征证明的友情提醒

来源:张家港市行政审批局发布时间:2020-11-16 14:44:41访问量:字体

为进一步便利企业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市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友情提醒广大企业群众,在办理以下不动产登记业务中需要出具契税减免和不征证明:

一、提交契税不征证明

1.不动产继承;

2.离婚析产;

3.公司在办理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不动产权属不发生转移的,不征收契税;

4.企业名称发生变更,不涉及企业类型变更。

二、提交契税减免证明

1.夫妻间不动产加减名;

2.公司合并、分立;

3.企业改制:企业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不动产权属,免征契税;

4.事业单位改制;

5.企业破产;

6.资产划转;

7.债权转股权: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不动产权属,免征契税;

8.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与个体工商户之间不动产权属转移的契税优惠;

9.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契税优惠;

10.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与其名下企业不动产转移的契税优惠。

如有疑问敬请垂询不动产登记咨询热线:96510-8

市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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