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便利企业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市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友情提醒广大企业群众,在办理以下不动产登记业务中需要出具契税减免和不征证明:
一、提交契税不征证明
1.不动产继承;
2.离婚析产;
3.公司在办理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不动产权属不发生转移的,不征收契税;
4.企业名称发生变更,不涉及企业类型变更。
二、提交契税减免证明
1.夫妻间不动产加减名;
2.公司合并、分立;
3.企业改制:企业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不动产权属,免征契税;
4.事业单位改制;
5.企业破产;
6.资产划转;
7.债权转股权: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不动产权属,免征契税;
8.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与个体工商户之间不动产权属转移的契税优惠;
9.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契税优惠;
10.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与其名下企业不动产转移的契税优惠。
如有疑问敬请垂询不动产登记咨询热线:96510-8。
市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
2020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