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政务服务 > 住房服务 > 不动产交易

关于办理不动产查封解封登记的友情提醒

来源:张家港市行政审批局发布时间:2020-11-05 13:23:17访问量:字体

针对近期发现部分外地法院工作人员在提交不动产查封解封登记材料时,存在材料缺少的情形,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市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向广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友情提醒如下: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等法规要求,人民法院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查封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

2.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3.其他必要材料。

查封期间,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及时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注销查封登记。

不动产查封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续封的,查封登记失效。

监察委员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其他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查封、解封登记的,参照上述规定。

如有疑问敬请垂询不动产登记咨询热线:96510-8。


市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

2020年11月5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
分享文章到
TOP 打印 关闭
点击收藏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