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优化营商环境、减轻办证负担,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友情提醒广大企业群众,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不动产权籍调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7〕1272号)要求,对于申请人在前期行业管理中已经获得的测量成果(如房产测绘、勘测定界等材料),经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符合不动产登记要求,可以继续沿用已有调查成果,不需要再重复开展测量调查工作。具体如下:
如办理不动产变更、转移等登记时,不动产界址界限未发生变化的,可继续沿用已有的权籍调查成果。
如办理独立宗地上涉及新增房屋的所有权首次登记,或者原界址点已发生变化的,则需要申请现场测量并提供权籍调查成果。
如有疑问,敬请垂询不动产咨询热线:96510-8。
市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
2020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