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关于降费减负的决策部署,依据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财税[2019]45号)、(财税[2006]79号)和(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规定,市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现将减免部分不动产登记收费通告如下:
一、免收不动产登记费事项
1.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
2.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5.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的;
6.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更正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查封登记的;
7.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8.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9.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的;
10.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免收的其他情形。
二、减半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1.申请不动产异议登记的;
2.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减半征收的其他情形。
特此通告。
如有疑问敬请垂询不动产登记咨询热线:96510-8。
2020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