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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180233/2020-00187
市政府文件
财政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2020-09-27
2020-09-27
张政发〔2020〕78号
有效

市政府印发《关于实施第四轮生态补偿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张政发〔2020〕78号

来源:张家港市人民政府发布时间:2020-09-28 18:30:00访问量:字体

各镇政府,冶金工业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常阴沙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双山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公司),各条线管理单位:

《关于实施第四轮生态补偿政策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2020927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实施第四轮生态补偿政策的意见

为优化生态补偿政策,健全生态补偿机制,推动我市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根据《苏州市生态补偿条例》《苏州市生态补偿条例实施细则》和《苏州市关于实施第四轮生态补偿政策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生态补偿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生态补偿对象和标准

(一)水稻田生态补偿政策。根据全市实际种植水稻面积,按420/亩的标准予以生态补偿。补偿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补偿至相关村(居)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

(二)水源地村生态补偿政策。对纳入省政府公布的市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名录、由市水源地主管部门认定的饮用水源地和备用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的行政村(社区)予以生态补偿。饮用水源地村综合考虑岸线长度、土地面积及村常住人口等因素,同时达到岸线长度在3500以上,区域土地面积在10000亩以上,村常住人口在4000人以上三项标准的,按160万元/村(社区)予以生态补偿;达到一项以上标准的,按140万元/村(社区)予以生态补偿;三项标准均未达到的,按120万元/村(社区)予以生态补偿。备用水源地村按15万元/村(社区)予以生态补偿。补偿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补偿至相关村(居)民委员会。

(三)生态湿地村生态补偿政策。对纳入《苏州市级重要湿地名录》、由市湿地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长江湿地所在的行政村(社区)予以生态补偿。生态湿地村综合考虑未开发岸线长度、土地面积及村常住人口等因素,同时达到未开发岸线长度在3500以上,区域土地面积在10000亩以上,村常住人口在4000人以上三项标准的,按50万元/村(社区)予以生态补偿;达到一项以上标准的,按25万元/村(社区)予以生态补偿;三项标准均未达到的,按10万元/村(社区)予以生态补偿;岸线已全部开发的不补偿。补偿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补偿至相关村(居)民委员会。

已享受水源地生态补偿政策的行政村(社区),不重复补偿。

(四)生态公益林补偿政策。经认定的县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按250/亩予以生态补偿。补偿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补偿至相关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五)风景名胜区补偿政策。对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由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认定的风景名胜区内的核心景区,按150/亩的标准予以补偿。补偿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补偿至相关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生态补偿考核责任

生态补偿资金与落实生态保护责任挂钩,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要求,制定履行生态保护责任考核办法。如果所在镇(区)、行政村(社区)履行生态保护职责不到位的,根据考核结果予以缓拨、减拨、停拨或者追回生态补偿资金。

三、生态补偿资金使用

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拟定生态补偿资金使用预算,报同级人大批准后实施;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拟定生态补偿资金使用方案,经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通过后实施。行政村(社区)在落实好生态保护责任的前提下,生态补偿资金作为村级可用财力。

四、职责分工

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水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家港生态环境局,市审计局等部门及各镇(区)要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全市生态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监管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生态补偿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做好生态补偿资金的预算安排;会同相关部门审核、确定生态补偿资金分配方案;负责生态补偿资金审核结果和分配方案的公示;监督生态补偿资金的使用;做好生态补偿政策的宣传。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水稻田生态补偿范围的认定并对各镇(区)、行政村(社区)水稻保护职责履职情况进行考核;配合财政部门提出水稻田生态补偿方案;审核水稻田生态补偿的申报材料;加强生态补偿区域内生态保护的技术指导,监督水稻田生态保护落实情况;做好生态补偿政策的宣传。

市水务局:负责水源地生态补偿范围的认定并对行政村(社区)水源地保护职责履职情况进行考核;配合财政部门提出水源地生态补偿方案;审核水源地生态补偿的申报材料;加强生态补偿区域内生态保护的技术指导,监督水源地生态保护落实情况;做好生态补偿政策的宣传。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重要湿地、生态公益林、风景名胜区生态补偿范围的认定并对各镇(区)生态公益林、风景名胜区和行政村(社区)重要湿地保护职责履职情况进行考核;配合财政部门提出重要湿地、生态公益林、风景名胜区生态补偿方案;审核重要湿地、生态公益林、风景名胜区生态补偿的申报材料;加强生态补偿区域内生态保护的技术指导,监督重要湿地、生态公益林、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落实情况;做好生态补偿政策的宣传。协助市农业农村局开展生态补偿水稻田面积的上图建库和动态管理,以及审核各镇(区)申报的水稻田补偿面积;加强耕地保护,优化基本农田布局,建立健全全市基本农田保护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动态监测水平。

张家港生态环境局:负责拟订和监督实施全市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各镇(区)做好生态保护的监管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对生态补偿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做好水稻田、水源地、重要湿地、生态公益林、风景名胜区生态补偿资金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拟定生态公益林、风景名胜区的生态补偿资金使用预算,报同级人大批准后实施;及时足额拨付生态补偿资金;检查生态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将有关情况报送市财政局;落实本镇(区)生态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做好水稻田、水源地及生态湿地村(社区)补偿资金的申报工作;拟定生态补偿资金使用方案,经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并向全体村(居)民公示后组织实施;做好生态补偿资金会计核算和档案管理工作;负责落实本村(社区)生态保护工作。对于“撤村建居”并且不再承担日常生态保护责任的社区,不再作为生态补偿对象。

本意见自2020年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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