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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180233/2020-00200
市政府文件
土地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2020-10-29
2020-10-29
张政发〔2020〕95号
有效

市政府关于公布张家港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张政发〔2020〕95号

来源:张家港市人民政府发布时间:2020-10-29 09:51:00访问量:字体

各镇政府,冶金工业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常阴沙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双山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公司),各条线管理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和《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制订工作的通知》(苏自然资函〔2019979号)、《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号)、《省政府关于苏州市所辖各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批复》(苏政复〔20209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张家港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地区片划分

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全市市域范围共划分2个区片。区Ⅰ范围为杨舍镇;区片Ⅱ范围为塘桥镇、金港镇、锦丰镇、凤凰镇、大新镇、乐余镇、南丰镇。

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区Ⅰ执行标准为65000/亩(其中土地补偿费33000/亩、安置补助费32000/人),区片Ⅱ执行标准为64000/亩(其中土地补偿费32000/亩、安置补助费32000/人)。

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执行。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补偿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确定。

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时间

本标准自202011日起实施。202011日至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期间,我市已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按新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及时补齐差价。

四、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根据相关规定及张家港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我市将适时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20201029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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