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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180233/2021-00034
市政府文件
其他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2021-03-09
2021-03-10
张政发规〔2021〕3号
有效

市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我市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张政发规〔2021〕3号

各镇政府,冶金工业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常阴沙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双山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公司),各条线管理单位:

《关于进一步推动我市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202139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推动我市养老服务

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985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动我市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关于养老服务、老龄事业系列讲话和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通过分类保障基本养老服务、有效集聚养老服务资源、创新拓展养老服务内涵,利用市场机制、引导多元发展、满足个性需求,持续提升我市养老服务质量,不断增强广大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充分发挥政府在养老服务中的主导作用,优化政策衔接、加大资金投入,建立更加有效的支持保障体系。在保障托底服务基础上,坚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引导激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推动我市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二)保障基本、突出重点。坚守养老服务公益属性,着力保障经济困难、高龄空巢、失智失能等重点困难老人的基本养老服务。制定实施差别化的支持政策,推动社会资源向居家社区、农村、医养融合等重点领域倾斜。持续改善养老服务供给侧结构,加快发展专业性服务、品牌化机构。

(三)强化监管、规范发展。增强行业自律,加快推进养老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运用大数据、物联网、智能硬件设备等新技术手段,强化监督机制,健全评估制度,促进养老服务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确保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成果惠及全体老年人。

三、重点任务

(一)分类保障,构建多层次基本养老服务体系

1.明确基本养老服务对象。一是城乡特困老年人等托底保障群体。二是低保、低保边缘、低收入家庭中的失能、失智、高龄老年人等困境保障群体。三是失能、失智、重度残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农村留守老年人、重点空巢独居老人等重点保障群体。

2.强化公办养老机构保基本功能。继续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分类分层次为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提供服务。

保留市社会福利服务中心1家公办公营养老机构,收住对象应主要为基本养老服务对象,实施严格的入住评估轮候管理制度,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2022年,各镇(区)敬老院通过升级改造或新建,全部达到苏州市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标准。采取合同外包、委托管理、社会合作等方式,无偿或低偿引进有运营养老机构成功案例的资质优良、信誉可靠的养老服务组织或企业,实现有条件的公建民营。优先满足基本养老服务对象的服务需求,实行以公益惠民为原则的收费标准,确保为老年群体提供成本可负担、方便可及的养老服务。镇(区)改(扩)建敬老院,市财政按审计后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25%给予补贴。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后,享受与民办养老机构同等的建设和运营补贴、特岗补贴、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等相关政策。

3.加强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制定基本养老服务指导性目录,建立数据动态管理机制。优化政府养老援助服务,与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实现融合互补。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养老援助服务标准。

养老援助服务对象类别和服务标准:

A类:对年满60周岁,日常生活需要介助或介护的对象,含特困对象,低保、低保边缘、特困职工中的孤寡老人,重点优抚对象,苏州市级以上劳模,归国华侨,“二无”(无子女、无劳动能力)困难老人以及其他因特殊原因无人照料的困难老人,按介助、介护两类每人每月提供不超过900元、1200元的养老援助服务。其中独生子女伤(病)残、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且享受计生特别扶助金的无人照料的困难老人,在上述服务标准上再提高20%

B类:对年满60周岁,独生子女伤(病)残、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享受计生特别扶助金且日常生活能自理的老年人,每人每月提供不超过225元的养老援助服务。

C类:对年满80周岁,日常生活能自理的对象,含特困对象,低保、低保边缘、特困职工中的孤寡老人,重点优抚对象,苏州市级以上劳模,归国华侨,“二无”(无子女、无劳动能力)困难老人以及其他因特殊原因无人照料的困难老人,每人每月提供不超过175元的养老援助服务。

D类:除上述三类外,其他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每户每月提供不超过80元的养老援助服务。

以上养老援助服务经费由市财政承担30%、镇(区)承担70%

(二)就近精准,构建完善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体系

1.持续优化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2025年,全市建成30家以上综合型养老服务中心,由镇(区)结合本辖区特点,在老年人口集中的居住区合理规划布局;每个村(社区)建成1家标准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以住宅小区、自然村为单位建设具备基础养老服务功能的居家养老服务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拆除或者改变用途,经批准拆除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按照不少于原建筑面积优先原地重建或者就近建设、置换。

凡建设达标的综合型养老服务中心,一次性给予新建600/平方米、改建350/平方米的建筑安装和设施设备费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审计核定金额的50%,最高100万元。凡建设达标的标准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老年人助浴点,一次性给予新建600/平方米、改建350/平方米的建筑安装和设施设备费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审计核定金额的50%,最高70万元。凡建设达标的居家养老服务点,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建筑安装和设施设备费补贴。以上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镇(区)应按不低于市补标准进行配套。

2.大力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鼓励社会力量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到2022年,全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社会化运营率达100%。对综合型养老服务中心的日常运行经费,根据其规模大小、服务情况,按照15-20万元/年的标准给予补贴;对标准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日常运行经费,根据其规模大小、服务情况,按5-12万元/年的标准给予补贴;对居家养老服务点的日常运行经费,按不超过1万元/年的标准给予补贴。以上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镇(区)应按不低于市补标准进行配套。

加大对老年人自主消费的宣传引导,将老年人自费服务列入市亲情(虚拟)养老院服务商的服务合同。到2025年底,全市接受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的老年人数占户籍老年人总数的比例不少于35%,自费购买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的老年人数占户籍老年人总数的比例不少于25%。对签约市亲情(虚拟)养老院的服务商,按要求为自费服务对象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且每年固定服务达到20人、连续服务时间超过6个月的,经考核合格给予4000/年的补贴;服务老年人每增加10人,增加2000/年的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5万元/年。以上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试点推行社区“养老顾问”制度。利用各类养老服务设施、机构和人员,为市民特别是老年人寻找养老服务提供政策咨询、办事指南、服务推介等,促进养老服务供需信息对称,推动养老服务资源优化分配,为有需要的老年人形成养老服务建议清单,链接服务资源。通过基层养老顾问点的设立,增强基层组织服务能力,推动社会治理重心下移,提高基层社会治理水平。到2022年,社区“养老顾问”覆盖率达100%

3.加强老年人助餐服务。建成类型多样、布局合理、方便可及的老年人助餐服务网络,优化老年人助餐配送体系,严格监管措施,基本满足老年人就近、便捷、价廉、卫生的助餐服务需求。到2025年,全市建成老年人集体用餐配送单位3家,标准型老年人助餐点50家以上,所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均具有老年人就餐服务功能。

凡建设达标的老年人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一次性给予新建600/平方米、改建350/平方米建筑安装和设施设备费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审计核定金额的50%,最高60万元,分三年补贴到位。凡建设达标的标准型老年人助餐点,一次性给予3-6万元的建筑安装和设施设备费补贴。对老年人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日常运行经费,根据其规模大小、服务质量、服务人数,按照每天每份1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年。对标准型老年人助餐点,按每人次2元(每天每名老年人仅以1次计算)的标准进行补贴,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5万元。以上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镇(区)应按不低于市补标准进行配套。

4.推进居家社区适老化改造。重点做好老旧居住区缘石坡道、轮椅坡道、公共出入口等设施和部位的无障碍改造,积极推动既有住宅小区加装电梯,加快推进社区老年宜居环境建设。以政府资助结合市场化运作,组织实施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项目。到2025年,完成3000户各类老年人家庭的适老化改造。

5.试点探索家庭照护服务。鼓励各类服务机构试点建设家庭养老夜间照护床位,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支持发展面向长期照护对象家庭成员的“喘息服务”,纾解家庭照护压力。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开展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开展失能老年人家庭照料者技能培训,巩固家庭养老的基础性作用。

6.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关爱服务。建立居家探访制度,形成全市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巡访制度和长期帮扶机制,重点面向独居、空巢、留守、失能(失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开展探访与帮扶服务。将居家探访列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常规服务项目,到2022年,特殊困难老年人月探访率达到100%,全面掌握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基本情况和养老服务需求;到2023年,建立全市特殊困难老年人动态信息数据库,为居家探访精准服务提供支撑。

(三)医养融合,构建专业高效的照护服务体系

1.大力发展医养结合机构。简化优化审批流程和环境。养老机构申请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经备案的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的,给予审计核定建设及设施设备补贴经费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举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不含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不需另行设立新的法人,不需另行法人登记;利用现有资源提供养老服务的,涉及建设、消防、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等相关条件,可依据医疗机构已具备的上述相应资质直接进行登记备案。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均享受养老机构和医疗机构相应的扶持政策。

2.深入开展医养合作。鼓励养老机构与周边的医疗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签约合作,养老机构与协议合作的医疗机构普遍开通转诊绿色通道。养老机构可以通过服务外包、委托经营等方式,由医疗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医疗机构要结合实际,积极丰富创新多层次、差异化的老年护理服务模式。推动医疗卫生资源向社区和家庭延伸,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设置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病床和养老床位,全面开展以老年人为重点人群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到2022年,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80%以上失能(失智)老年人。

3.提升养老机构照护服务能力。持续推进养老机构床位结构转型升级。鼓励新建养老机构设置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单元;支持既有养老机构改造升级照护型床位,开辟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单元。逐步实现养老机构以收住认知症、介助、介护老年人为主。不断提高我市认知症照护服务水平,加快发展面向失智老年人的专业照护、康复服务。到2025年,全市养老机构照护型床位数量不少于床位总数的95%,认知障碍照护床位数量不少于800张。

4.深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贯彻落实上级关于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政策,适时调整机构护理、居家护理待遇标准;完善评估方法,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覆盖面。探索发展居家护理,减轻家庭照护压力,鼓励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参与长期护理保险服务,提升专业照护水平。理顺工作机制,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困难救助、高龄津贴、失能补贴、残疾人护理补贴等制度的衔接。

5.提高从业人员照护服务水平。医疗机构、养老机构要根据自身定位,有计划、分层次开展针对性的培训,提升老年人常见病和多发病护理、老年心理护理等老年护理专业技术水平,特别是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护理服务的能力。建立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开展养老服务人才培训提升工程。加强专业评估机构培育和评估员队伍建设。将消防安全纳入养老护理员的培训内容,所有养老护理员岗前都应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具备消防安全技能。到2022年底,全市培养培训养老护理员2000名、专兼职老年社会工作者200名,每年对养老服务机构负责人进行轮训。

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招用我市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养老服务机构每年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10人及以上(劳务派遣用工形式除外),且履行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均满1年的,给予2万元一次性补贴。对招用本市户籍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且缴纳社保满6个月的,每吸纳1人给予3000元一次性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中连续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年限满5周年的大中专毕业生,给予3-6万元不等的一次性入职奖励。

凡养老服务机构吸纳社工专业资质人员从事为老服务的,参照取得社工专业资质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奖补标准给予补贴。凡持有《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的服务人员,在同一养老服务机构工作满1年以上,每月给予100元岗位补贴;工作年限每增加1年,岗位补贴每月增加100元,工作年限在10年以内(含10年)的,每月最高补贴不超过500元;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上的,每月补贴800元。凭用人单位与从事养老服务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进行补贴。凡同时持有社工专业资格证和《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的服务人员,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补贴。

以上补贴除市属养老服务机构由市财政承担外,其他养老服务机构由所在镇(区)财政承担。已享受我市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不再享受上述养老服务岗位补贴。

凡取得《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的人员,给予每人5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一次性奖励经费由市福彩公益金承担。

(四)激发活力,构建养老产业发展和服务消费体系

1.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放宽准入条件。对申请设立从事养老服务的企业或社会组织,注册登记实行零收费,免收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设立、变更登记费及工本费)。设立营利性养老服务企业,依法按“先照后证”的简化程序执行;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社会组织,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不再需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放宽经营范围。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以依法在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和经营范围,超出其法人企业经营范围的登记,经其法人企业书面同意,可以直接办理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经营范围登记。鼓励养老服务机构规模化、连锁化发展,到2022年,培育5家以上连锁运营品牌养老服务机构。

优化市场环境。开办养老服务机构审批过程中涉及的相关部门,都要主动公开审批程序和审批时限,加强对筹建养老服务机构的指导和服务。社会力量投资兴建的养老服务机构收费标准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实行备案管理。对不同社会主体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实施同等的建设补贴、营运补贴、医保定点等政策。对社会力量投资兴建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参照现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经费补贴标准给予相应补贴。

2.切实减轻养老服务税费负担。认真落实养老服务机构依法享受的相关优惠政策。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和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享受以下税费优惠:提供社区养老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免征契税;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自有或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上税费优惠政策,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3.持续加大养老服务扶持力度。提高养老机构建设补贴标准。对既有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新(改)建认知症照护床位的,按每张15000元给予建设经费补贴,总金额不高于审计后设施设备投入费用。对社会力量以自建产权用房兴办的养老机构,新增养老床位的,按每张25000元给予建设经费补贴。对社会力量以租赁用房兴办且租期5年以上的养老机构,新增养老床位的,按每张10000元给予建设经费补贴。对村(社区)建设的养老机构,由市财政按审计后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25%给予补贴。养老机构建设经费补贴从养老机构备案当年起,分两年各按50%的比例拨付。

调整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标准。凡是为生活不能自理老年人提供服务的,每月给予150-300/人的运营补贴;凡是为生活能自理老年人提供服务的,每月给予30-100/人的运营补贴。

鼓励发展连锁营运养老服务机构。在本市范围内连锁运营3家及以上养老机构、连锁运营10家及以上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养老服务机构,市财政每年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助,每多运营1家增加1万元,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以上补贴资金除明确由市财政承担的以外,其他由市财政承担30%、镇(区)承担70%

4.推动智慧养老服务发展。依托市政务大数据平台,分期建设市养老服务大数据库,结合养老服务各类场景,开发形式多样的智慧养老服务应用,不断提升“互联网+养老服务”水平,整合养老服务线上线下资源,实现政府、市场、机构、居民的信息互联互通,促进供需双方对接,增强精准服务能力。加大老年智能化产品供给,鼓励企业研发生产智能养老设备、适老化优质产品,支持我市相关企业参加省智慧养老领域重点企业认定。试点建设示范性“智慧养老服务机构”和“智慧养老服务社区”,推广物联网和远程智能安防监控技术,实现24小时自动值守,降低老年人意外风险,改善服务体验。结合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设置智能产品、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租赁)点,采取“有偿租赁+政府补贴”方式推广。

5.发展养老普惠金融。进一步规范并引导银行、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风险较低、回报较稳定的金融产品。增强老年人金融安全意识,做好养老服务领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加大老年人金融消费保护力度。在现有养老服务保险机制基础上,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社区养老服务险、老年人旅游险等险种,多渠道为老年人提供保障。鼓励养老服务机构投保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场地责任险、雇主责任险等险种,通过保险机制有效降低经营风险。

(五)多元联动,构建全方位养老服务监管体系

1.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机制。通过全市养老服务投诉举报受理平台,拓宽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渠道和方式。加大“互联网+监管”应用,建立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实现政府部门监管信息联动、共享。建立健全养老服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依法加大对违规养老服务行为的查处惩戒力度。

2.强化养老服务监管技术能力。利用市养老服务大数据库,实时收集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的各种服务数据,开展质量评价、数据分析、综合监管等服务,促进养老资源优化配置,使政府补贴更加精准,实现“大数据应用、智能化服务、全流程监管”。

3.加快养老服务信用体系建设。落实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将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纳入行业信用体系,建立失信“黑名单”制度,对严重失信的机构和相关人员,依法加大惩处力度。

4.全面实施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按照国家标准,组织开展全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强化专项检查和督导,持续开展服务质量日常监测和动态监测、养老服务质量满意度测评。定期公示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评价和专项检查结果。从2021年起,将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结果与政府奖补政策直接挂钩。

5.完善养老服务统一评估标准。完善卫健、医保、民政等部门互通互认的、统一的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标准,并将此标准作为确定老年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需求及入住养老机构、护理院、医院老年康复病区等机构照护等级的唯一依据,促进养老服务资源有效公平分配。到2022年底,全市80周岁以上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实现全覆盖。

(六)多方合力,构建养老服务综合保障体系

1.强化政府主导。充分发挥市养老服务联席会议的统筹协调作用,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养老服务领域重大改革和重要工作。把养老服务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市对各镇(区)、镇(区)对村(社区)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切实发挥政府在养老服务中兜底线、放市场、强监管、促公平等的基础性作用。强化党建引领,发挥基层自治协商作用,营造全社会尊重、爱护、关心老年人的浓厚社会氛围。

2.强化规划引领,保障设施供给。结合全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工作,适时修订养老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统筹落实养老服务设施规划用地,科学确定市、镇(区)、村(社区)三级养老服务设施的规模、数量、权属、功能、位置、运营模式和服务半径。

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用地政策,符合国有建设用地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通过划拨方式供地,也可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允许存量土地使用人利用自有存量土地按照新规划和建设要求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并可通过协议方式完善用地手续。鼓励各类主体利用闲置医院、学校、企业厂房、商业设施、社区用房、农村集体房屋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举办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为5年。过渡期满后,在符合规划的条件下,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符合国有建设用地划拨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有偿使用合同和划拨决定书以及法律法规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除外)。

3.加大财政保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养老服务发展需要,加大对养老事业的资金投入。按上年度60周岁以上的户籍老年人数,以每人每年300元的标准安排养老服务事业经费(不含特困人员的保障经费),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完善养老服务补贴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衔接,采取项目补助、以奖代补等方式,加大对养老服务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的资助、扶持。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将55%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体育彩票公益金要为本市老年人配备健身器材。

4.鼓励社会参与。建立健全养老志愿服务体系,发挥养老志愿者协会枢纽作用,扶持发展各类养老服务志愿组织,孵化培育专业型养老志愿服务团队。到2025年底,发展50支专业型养老志愿服务团队,注册养老服务志愿者1.3万人。建设养老服务“时间银行,通过设立“时间币”回馈激励机制,引导更多低龄健康老年人走出家门,参与养老互助志愿服务,满足高龄困难老年人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需求。到2022年底,基本形成政府引导、村(社区)主导、社会组织协同、社会力量参与、覆盖城乡的互助养老体系,实现“时间银行”可持续、良性循环运作。

5.褒扬养老服务先进。定期开展市级养老护理员技能大赛,对成绩优异选手给予相应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充分利用各类媒体资源,大力宣传养老工作表现突出人员的先进事迹与奉献精神,引导全社会尊重养老护理员的劳动创造和社会价值。关爱养老工作者身心健康,组织开展系列活动,打造养老工作者队伍品牌,提升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团队认同感和职业归属感。

本实施意见自202151日起施行,《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张政发规〔20169号)同时废止。已有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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