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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180233/2022-00094
市政府文件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2022-05-14
2022-05-16
张政发〔2022〕21号
有效

市政府关于印发张家港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张政发〔2022〕21号

各镇政府,冶金工业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常阴沙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双山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金港街道、后塍街道、德积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公司),各条线管理单位: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2022514

(此件公开发布)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一、张家港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的新一届张家港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依据《国务院工作规则》《江苏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苏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张家港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省委和省政府、苏州市委和苏州市政府以及市委的决策部署,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人民政府、务实政府清廉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人员要自觉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坚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求真务实,忠于职守,勤勉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组成人员包括: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市政府工作部门主任、局长。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市长领导下,协助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市长出差或出访期间,可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或其他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六、市政府工作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工作。

七、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强化责任意识,增强服务观念,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八、市政府要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强数字政府建设,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九、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科学确定调控目标和政策取向,加强预期引导,有效实施区间调控、定向调控、相机调控、精准调控。主要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十、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维护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十一、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维护国家安全。

十二、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十三、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推进绿色发展,全力争当“美丽中国”县域样板。

十四、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四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廉洁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重大规划、财政预算、经济调节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项目等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六、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区镇、街道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十七、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增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坚持依法行政

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牢固树立法治观念,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二十、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制定、修改或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质量。拟订和制订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向社会公布草案,征求意见。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列入年度计划,由市司法局审查或组织起草,解释工作由市司法局承办。以市政府名义对外签署协议,均需由市司法局事先对协议文本进行合法性审核。

二十一、各部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省、苏州市方针政策和市政府的决定、命令,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应由市政府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明确。其中涉及群众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应事先请示市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应经过合法性审核,并依法及时报市政府备案。

二十二、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合理配置执法机关职责,规范执法主体,界定执法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六章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二十四、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等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五、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苏州市政府文件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二十六、市政府及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第七章健全监督检查制度

二十七、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

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二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各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同时,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九、市政府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落实领导干部接访和联系群众制度,努力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把督促检查贯穿于政府工作的全过程,健全限期报告、情况通报、绩效考核、激励问责等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确保各项工作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各项工作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推动重大决策部署和领导同志批示指示全面贯彻落实。

第八章会议制度

三十三、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三十四、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组成人员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苏州市委、市政府的指示、决定和市委的决策部署;

(二)通报情况,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讨论其他需要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负责人,市委有关部门负责人,市法院、市检察院负责人,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负责人以及无党派人士列席。

三十五、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长外出期间,可由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通过向苏州市委、市政府请示或者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通过提请市委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议案;

(四)审议通过市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五)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六)听取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汇报,协调部门工作;

(七)讨论决定各区镇、街道和各部门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八)通报和讨论决定市政府其他事项。

   0]6市政府常务会议每月召开 1 2 ,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讨论事项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六、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由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有关副市长和部门负责人参加。

三十七、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或市长、副市长委托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分管副主任召开,研究、协调市政府工作中的专门事项。

三十八、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应履行审批程序,由市长或由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确定。

凡确定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有关部门应事先做好准备,并就可否公开报道提出意见。涉及几个部门的议题,主办或牵头部门要主动商有关部门形成统一的意见;主办部门协调有困难的,应报请分管副市长或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分管副主任进行协调。有争议的、事先未协调好的和没有具体解决方案的议题,一般不提交会议讨论。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参加会议的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审核,报主持会议的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受副市长委托,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召开形成的专题会议纪要,报分管副市长审定并签发。凡涉及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资金安排、政策调整、审计事项、重大项目等事项的专题会议纪要,报市长审定。

会议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

三十九、市政府领导同志因故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须向市长请假。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席或列席上述会议的,须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办公室报经市长同意后,安排其他负责人参加会议。参会人员所发表意见应是本部门、单位的一致意见。凡市政府召开的会议,各部门必须按照通知要求落实相关负责人参会。

四十、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注重实效。

以市政府名义召开全市性会议,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或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同意,报市长批准。

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一次,应提前报市政府审批,邀请各区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出席会议须经市长同意。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系统工作会议,不以市政府名义召开,不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通知,不邀请各区镇、街道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

市政府已发文部署工作,原则上不再召开会议进行部署。全市性的会议应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等便捷形式召开。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九章公文处理

四十一、各部门和各区镇、街道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交办和必须直报的涉密事项外,不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由、依据,提出办理建议。

拟提请市委有关会议审议或提请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市政府工作部门的,应依照市委有关规定,先按程序报市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

请示性公文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不得多头报文、越级报文;报告性公文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或带有请示性质的建议事项。不符合报文规范的,作退文处理。

四十二、各部门和各区镇、街道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市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提出明确办理意见。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应主动加强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要协助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做好协调工作。

公文及办理意见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四十三、市政府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经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由市长签署。报请苏州市政府或市委决定的重要工作报告、计划、请示,经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市长审核,由市长签发。

四十四、以市政府名义发文,一般工作可以由分管副市长签发;重要工作应经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上行文必须由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一般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重要文件,报经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同意,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四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廉洁性审核。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承担合法性、廉洁性审核职责。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室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承担合法性审核职责,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在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前,由市司法局对起草部门合法性审核的情况出具监督意见。未经合法性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审议。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禁止规定的内容。

四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除法律法规规定或经市政府批准,各部门不得向区镇、街道正式行文,也不得要求区镇、街道报文。可发可不发的公文一律不发,提倡发短文,发管用的文。

四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提高公文办理质量和效率。对市政府批办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办的公文,属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有关部门应在 7 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市政府审批的事项,应在 7 个工作日内提出本部门意见;需要主办部门会相关部门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要抓紧会商,在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需要调查论证的事项,应先说明办理情况,报告结果不得超过 30 个工作日。紧急公文,以市政府明确的办理时限为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涉及敏感信息的外,市政府及各部门公文通过公文交换平台办理,平台用户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确保公文传输安全、畅通、高效。

第十章工作纪律

四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和市委的决策部署,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切实做到令行禁止。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四十九、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五十、市政府领导同志的主要活动实行一周一报的预报制度。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和区镇、街道召开的会议及其他事务性活动,确需出席的,应事先经市长批准或由市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不为部门和区镇、街道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的,一般不公开发表。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检查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按有关规定安排。

五十一、市政府领导同志应严格遵守苏州市委、市政府和市委关于领导干部外出请示报备有关规定。

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开张家港外出,应事先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五十二、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一章作风和廉政建设

五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五十四、市政府领导同志要加强学习,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增强学习实效,不断提高推动科学发展、驾驭复杂局面、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要经常深入基层和群众调查研究,了解实情,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调研要贯彻从简原则,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简化接待迎送,合理安排汇报会、座谈会。

五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按照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五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要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机关和管理服务单位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庆典、会议、论坛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五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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