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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180233/2023-00007
市政府文件
标准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2023-01-06
2023-01-06
张政发规〔2023〕1号
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2月29日。

市政府关于印发张家港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张政发规〔2023〕1号

各镇政府,冶金工业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常阴沙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双山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金港街道、后塍街道、德积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公司),各条线管理单位:

《张家港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202316

(此件公开发布)


张家港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表扬在经营管理和质量管理方面取得卓越成效的组织和个人,引导和激励广大组织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推动张家港制造向张家港创造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苏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张家港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张家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质量荣誉,主要授予依法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实施卓越绩效模式,质量管理取得优异成绩,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为张家港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以及长期从事质量工作、对张家港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个人。

第三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工作以促进组织取得显著质量、经济和社会效益为宗旨,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通过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不断推进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和综合竞争力提升。

第四条鼓励新能源、数字经济、生物医药及高端医疗器械、先进特色半导体等战略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成长性强的中小型企业;教育和医疗等机构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五条市长质量奖评定每两年开展一次,设立张家港市市长质量奖张家港市质量管理优秀奖两个奖项。每次评定张家港市市长质量奖不超过5个、质量管理优秀奖不超过5个。

另设张家港市市长质量奖首席质量官奖(以下简称首席质量官奖),每次评定不超过3个,主要授予在本市企业内担任首席质量官,推进企业质量工作成效显著、职业技能竞赛成绩优异的杰出个人。

如当年度参评组织或个人达不到获奖要求,上述奖项均可少额或空缺。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为确保市长质量奖评定过程及结果公正、科学,设立“张家港市市长质量奖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定委”)。

第七条评定委主任委员由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其他委员由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评定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定办”),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评定委的日常工作。评定办主任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八条评定委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市长质量奖的评定活动,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定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批市长质量奖的评定标准、实施指南、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工作规范;

(三)审查评定结果,确保评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四)审定市长质量奖获奖组织及个人名单并提请市政府批准。

第九条评定办的主要职责:

(一)提出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意见,制(修)订实施指南、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工作规范;

(二)制(修)订评审员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选拔、培训评审员,组建专家评审组;

(三)编制市长质量奖评定工作计划,开展国内外先进质量奖评定标准的跟踪研究;

(四)受理市长质量奖的申请、组织评审以及宣传和推广;

(五)调查、监督申报组织及个人,获奖组织及个人的经营管理、社会责任履行等情况;

(六)向评定委报告市长质量奖的初步评定结果,提请审议候选组织及个人名单;

(七)公示市长质量奖候选名单;

(八)承担评定委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十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应充分听取和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

第十一条各区镇、市级有关部门、各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辖区、本系统和本行业市长质量奖申报组织及个人的培育、发动,并积极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及个人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申报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张家港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合法从事生产经营满3年,符合产业、环保、安全、质量政策,依法取得相应资质

(二)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体系认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农业实施标准化生产,服务业实施标准化服务,质量工作成绩显著;

(三)对有行政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或体系认证、产品注册等要求的,产品或体系已获得许可、认证或注册;

(四)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信誉,近3年无较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无重大质量投诉,无属于组织自身责任而引起的质量异议、索赔和退货,无国家、省或市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无重大劳动保障失信记录,无其他违法违规不良记录,出口企业未发生因产品质量安全原因引发的退运、销毁或官方通报。规模以上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须达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

(五)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管理等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或杰出的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综合效益近三年居行业领先地位。从事非赢利性业务的组织,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

(六)建立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积极推行先进质量文化,有效落实企业质量安全和质量提升主体责任。

经评定委同意,申报资格条件可作适当调整。

第十三条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较好发挥示范作用,无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二)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5年以上,在本市工作不少于3年,个人为所在组织首席质量官优先考虑;

(三)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能力,积极推广应用先进质量管理理念或方法,在质量管理或实践中形成卓有成效的工作方法和经验,对提高组织、行业或本市质量水平等作出突出贡献,获得广泛认可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

(四)深入开展基层质量工作,具有丰富的一线实践经验,能体现精益求精工匠精神的,获得省级以上个人荣誉奖的优先;

(五)申报个人为组织负责人的,所在组织应同时符合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经评定委同意,申报资格条件可作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组织或个人在同一年度内,不得重复申报市长质量奖的多个奖项。获奖组织或个人在获奖后5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同一类别的奖项。

第四章评定标准及方法

第十五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定标准应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并积极借鉴、吸收国外和其他省市质量奖评定标准。

第十六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定按照GB/T 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 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等标准要求进行。首席质量官奖的评定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市长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的总评分应当高于600分(总分1000分),质量管理优秀奖获奖组织和个人的总评分应当高于500分(总分1000分),首席质量官奖获奖个人的分值设定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根据社会发展和实践需要,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和分数线适时进行修订。

第五章评定程序

第十九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工作程序主要包括组织申报、资格审查、资料评审、陈述答辩、现场评审(个人不进行现场评审)、综合评价、审定公示、批准公告。

(一)组织申报。评定办发布当年度申报通告,会同推荐部门开展申报发动工作。申报组织和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市长质量奖的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申报组织和个人所在区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评定办。

(二)资格审查。评定办对申报组织和个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资格审核,确定符合条件的申报组织和个人名单。

(三)资料评审。评定办组织评审组对通过资格审查合格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资料评审,对照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并出具资料评审报告,评定办据此确定进入陈述答辩和现场评审环节的名单。

(四)陈述答辩。通过资料评审的组织和个人就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有关情况作现场陈述,并接受问询,进行答辩。

(五)现场评审。评定办组织评审组对通过资料评审的组织进行现场评审(个人不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六)综合评价。评定办汇总资料评审、陈述答辩和现场评审报告,形成综合评价报告,其中组织根据资料评审得分(占20%)、陈述答辩得分(占10%)和现场评审得分(占70%)的总得分综合排名,个人根据资料评审得分(占30%),陈述答辩得分(占70%)的总得分综合排名,提出市长质量奖、质量管理优秀奖、首席质量官奖候选名单,报评定委审议。

(七)审定公示。评定委听取评审工作报告,审定获奖候选名单,通过相关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7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评定办进行核查,并以书面形式将核查结果告知申报组织或个人。公示不通过的,取消获奖资格,不进行递补。

(八)批准公告。经公示通过的候选名单,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奖励及工作经费

第二十条市政府对获得张家港市市长质量奖、张家港市质量管理优秀奖的组织和个人予以激励,颁发奖牌;对获得张家港市市长质量奖的组织给予一次性奖补。

市政府对获得首席质量官奖的个人予以激励,颁发奖牌;符合条件的可按程序向市总工会申报张家港市五一劳动奖章

经评定再次获奖的组织和个人,不占用当年奖项名额,不给予奖补。

第二十一条市长质量奖奖励资金和工作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各区镇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质量奖励规定。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的获奖组织或个人,由评定委提请市政府撤销其称号,收回奖牌奖补并予以通报,5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对获奖后5年内发生质量、安全、环保、食品安全、公共卫生等事故导致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组织,以及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个人,由评定委提请市政府撤销其称号,收回奖牌奖补并予以通报,相关组织或个人5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二十四条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定职责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保守申报组织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标准进行评审。

第二十五条评定办应当加强对评定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人员,报经评定委批准后,取消其评定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获奖组织和个人应当履行向社会推广其先进管理经验和方法的义务(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并鼓励企业使用创新手段推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创造具有特色的质量管理新方法、新模式、新经验,带动全市质量整体水平提升。

第二十七条获奖组织和个人可以在形象宣传中使用获奖称号,并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不得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张家港市市长质量奖、张家港市质量管理优秀奖、张家港市市长质量奖首席质量官奖标志和获奖称号。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331施行,有效期至2028229。《张家港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张政发规〔2018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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