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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180233/2026-00071
市政府文件
其他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2026-09-08
2026-09-08
张政发规〔2026〕4号
有效

关于划定张家港市部分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公告

张政发规〔2026〕4号

为加强我市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江苏省公路条例》《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公路发展实际,划定我市境内张靖皋长江大桥(张家港段)、苏通第二过江通道(张家港段)、沪武高速(张家港段)的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现公告如下:

一、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范围。高速公路隔离栅外缘起三十米,互通立交、特大型桥梁隔离栅外缘起五十米范围为建筑控制区。没有隔离栅的,建筑控制区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算。在建公路的用地外缘,以初步设计批复的用地区域为准。

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和必要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迁移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高速公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的垂直投影不得在建筑控制区范围内。

三、市各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工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在审批公路两侧的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涉及公路建筑控制区时,应当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意见。

四、本公告自2026年9月8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1年9月7日。

特此公告。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2026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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