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政府,冶金工业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常阴沙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双山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公司),各条线管理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建立江苏省慈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苏慈办〔2019〕1号)和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完善苏州市慈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苏府办〔2020〕178号)精神,进一步强化部门协作配合,统筹推进我市慈善事业健康稳步发展,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建立张家港市慈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并对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成员单位、工作机制、职能分工予以明确。具体事项如下:
一、主要职责
在市政府领导下,贯彻落实国家、江苏省、苏州市关于发展慈善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指示精神,研究拟定和完善我市慈善工作制度、政策、体制和机制,适时向市政府提出工作建议;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全市慈善工作和重大慈善活动,推动部门间的沟通与联动;拟定年度工作计划,督查、考核成员单位和各镇(区)慈善工作落实情况,指导和推动我市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加强慈善从业人员队伍建设,推动社会工作与慈善事业融合发展,弘扬志愿服务精神;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名单
总召集人: |
梁 曦 |
市政府副市长 |
召 集 人: |
周建江 |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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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一明 |
市民政局局长 |
成 员: |
陈 昕 |
市委“两新”工委副书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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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 磊 |
市文明办副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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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世芳 |
市委统战部副部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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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晓阳 |
市发改委副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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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敏亚 |
市教育局副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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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晨阳 |
市科技局副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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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高峰 |
市公安局政治处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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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筱宇 |
市民政局副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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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炳芳 |
市司法局副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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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啸文 |
市财政局副局长、市国资管理 中心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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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远勇 |
市人社局副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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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 芳 |
市房管中心副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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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 德 |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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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刚 |
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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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峰 |
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副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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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 贤 |
市卫健委副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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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锋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副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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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长兴 |
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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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 嶙 |
市审计局副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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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浩龙 |
市统计局副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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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 浩 |
张家港生态环境局纪检组组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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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维贤 |
市税务局副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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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 嵘 |
市融媒体中心副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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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国华 |
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副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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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松涛 |
张家港海关副关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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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澄 |
市总工会副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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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镕博 |
团市委副书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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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丽华 |
市妇联副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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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志勇 |
市工商联副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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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红 |
市文联副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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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新法 |
市残联副理事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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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光华 |
市红十字会副会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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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 琳 |
人民银行张家港支行副行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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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 静 |
苏州银保监分局张家港监管组 四级主任科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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瞿国民 |
市慈善总会秘书长 |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马筱宇同志兼任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
三、工作机制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到两次全体成员会议,由总召集人或召集人主持。根据市政府要求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或召开部分成员出席的专题会议。必要时,可邀请成员单位以外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及镇(区)相关负责人参加或列席会议。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业务科室的负责同志担任。
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联席会议经讨论形成一致意见后,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联席会议决议落实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落实情况。
联席会议召集人、成员、联络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并备案,不再另行发文。
四、职能分工
市委组织部:广泛动员党员干部全员参与慈善活动,推动党员干部到社区注册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有效开展党员关爱帮扶困难群众行动。
市委宣传部(文明办):将慈善文化建设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列入文明机关、文明单位、文明镇、文明村(社区)创建评价体系,促进慈善工作长效开展。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培育学雷锋志愿服务文化,协同相关部门研究、规划和推动志愿服务事业,建立健全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的长效机制,持续推进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和大型社会活动等重点领域的志愿服务。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市政府“张家港慈善奖”评选活动及慈善日、慈善周等重大慈善活动的宣传工作。加强正面舆论引导,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工作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慈善工作在保障民生、维护稳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社会捐助活动、捐赠款物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对违规及不良现象进行曝光。加强慈善组织及慈善行为的舆情动态监控。指导和管理慈善公益广告制作、刊播活动。
市委统战部(台办、民宗局、侨办):联系党外人士、知识分子、少数民族和宗教界的代表人士、港澳台及海外工商界社团和代表人士积极参与推动我市慈善事业发展,为其在我市开展慈善活动提供政策指导和组织服务。规范和引导宗教界依托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依法依规开展慈善活动,引导信教群众参与社会捐赠和志愿服务。指导宗教界依法设立爱心基金和基层慈善组织,加强对其活动的监管力度。参与重大涉侨、涉台慈善捐赠和慈善活动监督工作,对全市涉侨、涉台慈善捐赠和慈善活动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对涉侨、涉台慈善捐赠和慈善活动的情况和数据进行统计,参与对涉侨、涉台捐赠财产使用与管理的监督工作。指导、推动涉侨、涉台慈善活动的宣传和文化交流。
市发改委:将慈善事业发展作为重要内容列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或相关专项规划。支持慈善服务设施建设。在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中试行引入慈善资源参与。协调推进慈善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将慈善资源参与脱贫攻坚纳入国家东西部协作扶贫和对口支援工作范围、列入经济强县(市)与贫困县“携手奔小康”行动任务中。
市教育局:研究制定教育救助与发展政策并督促落实,加强教育扶贫和慈善救助制度的衔接。指导各教育机构将慈善文化纳入素质教育教学内容,通过多种形式传授慈善知识,培育青少年树立现代慈善理念。鼓励、支持青少年开展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活动。逐步建立将学生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情况记入综合素质评价档案,中等职业学校将学生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纳入实践学分管理。履行业务主管职责,培育发展有关助学、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类慈善组织和慈善项目,指导开展相关慈善活动,依法加强教育类慈善组织的监督管理。鼓励、支持有能力的慈善组织兴办公益性教育机构,执行国家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标准和规程。
市科技局:履行业务主管职责,加强科技工作与慈善工作相结合,指导开展慈善类科技研发工作,支持慈善类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支持涉及生物医药、人口健康、医疗器械等社会发展领域的科技研发活动,引导生命科学、人工智能等前沿科学技术对慈善行业领域作出贡献,为推动社会进步和可持续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市公安局:负责查处慈善组织的违法活动,查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违法行为,查处和打击利用慈善活动名义开展的非法金融活动。负责监管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我市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领域和济困、救灾等方面开展的慈善公益活动。指导公安机关主管的慈善组织开展相关活动。
市民政局:切实履行主管慈善工作的法定职责。牵头组织建立和完善由有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慈善行业组织参与的慈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慈善事业发展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指导和推动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建立和实施慈善组织登记认定制度;实行慈善组织年度报告制度;建立和实施公开募捐资格许可制度,规范公开募捐行为;建立和完善慈善组织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内控和外部监督机制;研究制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优惠和支持政策;弘扬慈善文化,完善褒扬奖励制度和鼓励措施,积极发展慈善信托,促进慈善服务;强化慈善信息公开管理、慈善活动执法检查;指导和规范城乡社区组织、单位在本社区、单位内部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指导和组织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募捐和救助工作。建立统一的慈善信息共享平台,提供法规政策宣传、慈善组织培育、慈善需求发布、慈善项目推介等综合性服务。引导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参与慈善事业,支持和发展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开展社会工作专业服务。会同相关部门推进脱贫攻坚、卫生健康、司法矫正、灾害应急、工会、青少年、妇女、儿童、残疾人等领域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
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定期通报各部门、各镇(区)慈善工作进展情况,建立专项检查、重点抽查、工作督办制度。
市司法局:负责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批转的涉及慈善工作有关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慈善组织用票行为的监督管理。以财政资金为牵引,推进利用财政资金和彩票公益金向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购买服务或实施公益创投,引导整合各类慈善资金、社会资金投入扶贫类社会服务。
市人社局:加强对从事慈善事业发展理论研究、管理、项目实施、专业服务和宣传推广等相关工作人才的培养,建立健全以慈善组织从业人员职称评定、信用记录、社会保险等为主要内容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建立完善慈善事业人才队伍的激励制度。指导各镇(区)推行慈善组织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引导慈善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鼓励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到慈善组织就业,促进慈善事业专业化、职业化发展。指导民政等相关部门按国家、省、苏州市相关规定完善慈善褒奖制度。指导各镇(区)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就业救助与慈善项目间的制度及基本服务的衔接。
市住建局:发动市域范围内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参与慈善捐赠活动。履行业务主管职责,培育有关居住救助类慈善组织,指导开展慈善活动,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提供当地申请和获得慈善救助的家庭成员房产交易和房屋出租等相关信息。联合民政等部门开展废旧纺织品回收再利用和慈善物品捐赠等慈善活动,规范社区投放箱、款物捐赠箱等慈善活动设施设置。鼓励和支持开展公益慈善活动,负责建筑工地围挡慈善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市交通运输局:鼓励和支持开展公益广告宣传,指导开展公共交通运载工具及相关场站公益广告刊播工作。对经依法核准的执行抢险救灾任务运送捐赠物资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市农业农村局(扶贫办):研究制定扶贫开发与慈善工作相衔接的政策,汇集扶贫项目和慈善需求信息,加强对慈善活动的指导帮助和统筹协调,将慈善资源参与脱贫攻坚纳入总体工作部署。
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指导各镇(区)、各部门慈善文化建设,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慈善文艺作品;助力搭建传承、发展慈善文化的平台,推动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慈善文化的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履行业务主管职责,培育有关文化事业发展、文物保护、促进体育事业发展类慈善组织,指导开展慈善活动,依法加强对此类慈善组织的监督管理。组织和指导慈善资源参与体育事业发展。指导广电部门积极开展慈善公益宣传,普及慈善知识,宣传慈善典型,传播慈善文化,引导社会公众关心、支持、参与慈善活动。
市卫健委:指导慈善资源参与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紧急医学救援活动。履行业务主管职责,培育有关卫生健康服务、促进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类慈善组织,指导开展慈善活动,依法加强卫生健康类慈善组织的监督管理。鼓励、支持有能力的慈善组织依法兴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管。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组织和指导慈善资源参与军人军属权益保护项目。履行业务主管职责,培育有关军人军属优抚服务、推进军民融合发展类慈善组织,指导开展慈善活动,依法加强对此类慈善组织的监督管理。
市应急管理局:协调有关部门组织指导慈善资源参与自然灾害、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的救援活动。指导有关自然灾害、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援救服务类慈善组织业务建设。
市审计局:加强慈善款物筹集、管理、使用的审计和监督,会同主管部门督促及时整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从规范管理、完善制度和提高款物使用效益等方面提出审计建议,不断提高慈善工作规范化管理水平。根据法定职责,对重大慈善事项、社会捐赠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
市统计局:会同市民政局研究建立市慈善工作综合评价体系,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统计调查,汇总、整理和提供全市慈善方面的统计数据,定期向公众发布。
张家港生态环境局:履行业务主管职责,培育有关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等各类慈善组织,指导开展相关慈善活动,依法加强生态环境类慈善组织的监督管理。联合民政等部门开展相关环保类慈善项目。
市税务局:指导各级税务部门依法对慈善组织、慈善捐赠行为当事人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依法提供当地申请和获得慈善救助的家庭成员、个体工商户以及企业的纳税相关信息。会同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建立部门会商、协调机制,合理简化和实施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程序。强化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慈善主体税收行为监督检查及违规处罚。
市融媒体中心:指导开展慈善公益宣传,普及慈善知识,宣传慈善典型,传播慈善文化,引导社会公众关心、支持、参与慈善活动,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慈善氛围。负责报纸、广播、电视、微信等相关媒体公益广告制作、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市国资管理中心:组织和发动企业国有资产捐赠参与慈善事业,鼓励国有企业主动向社会公布参与慈善事业的情况,将企业开展慈善活动的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重要内容,及时向社会披露相关信息。指导有条件的国有企业编制专门的企业年度慈善报告。
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引导金融机构参与慈善捐赠。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防范查处涉及慈善领域的非法金融机构及非法金融业务。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假借慈善名义的非法集资行为,依法做好防范和处置工作。
张家港海关:支持慈善事业发展,规范慈善捐赠物资进口管理,对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加强符合规定的免税进口捐赠物资监管,对未经审核同意,擅自转让、抵押、质押、移作他用等进行处理。
市总工会:指导各工会组织开展送温暖、职工互助互济等活动,做好工会帮扶工作与慈善活动的有效衔接。
团市委:培育有关青少年权益保护和成长发展类慈善组织,指导开展慈善活动,依法加强对此类慈善组织的监督管理。广泛动员广大团员青年、少先队员加入青少年志愿者队伍,参与儿童关爱保护、扶贫济困、社区服务、生态环保等志愿服务活动,引导青年通过志愿服务奉献社会,助力经济社会发展。
市妇联:组织和指导慈善资源参与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和发展项目,履行业务主管职责,培育有关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和发展类慈善组织,指导开展慈善活动,依法加强对此类慈善组织的监督管理。
市工商联: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各类企业、团体和个人)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热心慈善事业,积极参与 “光彩事业” 。为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公益慈善事业提供政策解读、业务培训等服务,指导做好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基础数据的统计工作,总结和宣传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公益慈善事业中的好经验和涌现出的新典型。代表并维护非公有制经济捐赠人的合法权益,督促受赠人按约定管理和使用捐赠款物,及时公开捐赠款物使用情况。鼓励非公有制经济主动向社会公布参与慈善事业的情况,及时向社会披露相关信息,将非公有制经济开展慈善活动的情况作为社会责任报告的重要内容,指导有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编制专门的企业年度慈善报告。反映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有关慈善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政府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提供咨询服务。履行业务主管职责,培育非公有制经济(各类企业、团体和个人)发起的各类慈善组织,指导开展相关慈善活动,依法加强对此类慈善组织的监督管理。
市文联:搭建传承、发展慈善文化的平台,推动慈善文化、传统文化、网络文化等各门类艺术品种融合发展。联系引导文学艺术界参与慈善活动,培育文艺类慈善组织,指导开展相关慈善文化活动,弘扬健康向上的慈善文化导向。
市残联:履行业务主管职责,培育有关服务残疾人各类慈善组织,指导开展相关慈善活动,依法加强对此类慈善组织的监督管理。
市红十字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在政府的统一协调下,协助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开展救护和救助工作,协助政府开展灾后重建工作。依法开展募捐活动,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为易受损人群和困难群众提供社会救助及相关服务,组织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
人民银行张家港支行:指导和督促商业银行规范慈善组织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对慈善组织银行账户的监管。督导金融机构对慈善组织加强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做好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监测、分析与报告工作。联合民政部门建立对慈善组织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体系,引导慈善组织有效开展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监测和报告工作。
苏州银保监分局张家港监管组:指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提供当地申请和获得慈善救助的家庭成员的金融资产信息,依法协助民政部门向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查询当地申请和获得慈善救助的家庭成员的保单信息。协同民政部门共同建立慈善信托经常性监管协作机制,负责信托公司慈善信托业务和商业银行慈善信托账户资金保管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商业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探索创新慈善基金投资项目(理财产品)和相应的风险防控制度。
市慈善总会:依法开展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筹募善款。开展扶贫、助老、助孤、助残、助医、助学等各类慈善救助活动,帮助困难群众改善生活和健康状况。协助政府开展救灾赈济工作。支持和推动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组织发展慈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反映社会各界人士有关慈善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政府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提供咨询服务。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