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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180233/2021-00359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2021-07-20
2021-07-22
张政办〔2021〕71号
有效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港市空气质量考核补偿实施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张政办〔2021〕71号

来源:张家港市人民政府发布时间:2021-07-23 14:07:00访问量:字体

各镇政府,冶金工业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常阴沙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双山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金港街道、后塍街道、德积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公司),各条线管理单位:

《张家港市空气质量考核补偿实施办法(修订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720

(此件公开发布)

张家港市空气质量考核补偿实施办法

(修订版)

按照国家、省、苏州关于大气环境污染防治有关工作部署和要求,为进一步落实各区镇对辖区环境空气质量的管理职责,强化环境空气质量目标管理,促进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根据《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乡镇(街道)空气质量考核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2079号)和《苏州市2021年大气污染防治计划》(苏气办〔20213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国家、省、苏州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决策部署,综合运用经济政策手段,统筹兼顾、系统谋划、精准施策,切实压实基层属地治气责任,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改善提升区域大气环境质量。

二、考核补偿方案

(一)考核时间和对象

根据苏州市大气办工作要求,自20218月起,市大气办以市环境监测站提供的监测数据为依据,每月通报全市10个区镇上一月的环境空气质量,从细颗粒物(PM2.5)月平均浓度、臭氧浓度、环境空气优良率及与上年同期相比的改善情况两个方面分别进行排名。

(二)考核补偿规则

每月考核一次,双山香山旅游度假区不参加补偿考核。

13月及11−12月,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区镇应当缴纳考核资金:

1. 细颗粒物月均浓度及改善情况两项排名结果均为最后一名;

2. 细颗粒物月平均浓度大于35微克/立方米;

3. 与上一年同期相比无改善。

1-3月及11−12月,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区镇可以获得补偿资金:

1. 细颗粒物上述两项排名结果为第一名;

2. 细颗粒物月平均浓度小于35微克/立方米;

3. 与上一年同期相比有改善。

4−10月,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区镇应当缴纳考核资金:

1. 臭氧日最大8小时滑动平均值第90百分位浓度及改善情况两项排名结果均为最后一名;

2. 臭氧日最大8小时滑动平均值第90百分位浓度大于160微克/立方米;

3. 与上一年同期相比无改善。

4−10月,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区镇可以获得补偿资金:

1. 臭氧上述两项排名结果均为第一名;

2. 臭氧日最大8小时滑动平均值第90百分位浓度小于等于160微克/立方米;

3. 与上一年同期相比有改善。

(三)结算方式

1. 考核补偿意见在每月通报中予以明确,缴纳或获得的补偿资金为每月60万元;

2. 同一区镇每年获得补偿奖励的次数累计不超过3次;

3. 市财政局根据生态环境局对区镇的考核情况、资金收取及考核奖励结果,在年终财政结算时办理。

三、其他

1. 本办法由市大气办负责解释。

2. 本办法自202181起施行。

3.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港市区镇空气质量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张政办〔2020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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