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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180233/2021-00375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其他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2021-08-11
2021-08-12
张政办〔2021〕78号
有效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张政办〔2021〕78号

来源:张家港市人民政府发布时间:2021-08-13 14:42:00访问量:字体

各镇政府,冶金工业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常阴沙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双山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金港街道、后塍街道、德积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公司),各条线管理单位:

《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811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

实施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新行政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122修订通过,自2021715日起施行。作为行政执法依据的基础性法律,新行政处罚法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对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为做好新行政处罚法的实施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从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重大决策部署,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高度,充分认识新行政处罚法实施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健全制度,完善机制,狠抓落实,扎实做好新行政处罚法的贯彻实施工作,推进法治港城、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履职。全面履行法定处罚职责,规范行政处罚流程,落实执法责任制,公正、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确保法律、法规、规章严格实施,防止执法不作为、乱作为。

(二)坚持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加大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力度,既要有效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又要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坚持务实高效。聚焦基层执法实践需要,优化执法方式,着力解决实际问题,注重措施的有效性和针对性,便于执法人员操作,切实提高执法效率。

(四)坚持权责统一。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三、工作任务

(一)修订行政处罚配套规定。在前期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行政处罚内容清理工作的基础上,各行政机关要及时研究制定有关行政处罚的配套制度凡不符合新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自新行政处罚法实施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并依照新行政处罚法尽快予以修订完善。(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各行政机关)

(二)准确理解行政处罚的概念。新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同时,新行政处罚法补充完善了行政处罚种类,增了“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处罚种类,将“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统一规定为“暂扣许可证件”“吊销许可证件”。各行政机关要在执法实践中精准判别行政处罚种类,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各行政机关)

(三)规范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为。严格落实新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形式和条件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委托依法成立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组织必须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并且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委托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各行政机关要对照新行政处罚法规定认真梳理委托实施行政处罚情况,凡与新行政处罚法规定不一致的,及时解除委托。(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各行政机关)

(四)依法确定行政处罚管辖机关。贯彻实施好新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管辖制度所作的相关调整。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按照“谁先立案谁管辖”原则,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再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机关;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案件,也可以直接指定管辖机关。(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各行政机关)

(五)依法交由镇街行使行政处罚权。结合新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权下放镇(街道)的最新规定,进一步推进我市经济发达镇综合执法体制改革、镇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以及基层“三整合”改革。承接行政处罚权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行政处罚权力。相关行政机关应当加强镇街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牵头单位:市委编办、市司法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任单位:各行政机关)

(六)加强行政处罚工作协助。政机关因实施行政处罚的需要,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协助请求。协助事项属于被请求机关职权范围内的,被请求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不得推诿、拖延或者拒绝。(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各行政机关)

(七)严格落实行刑衔接制度。各行政机关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新行政处罚法和《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司法机关移送的、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行政机关应当与司法机关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工作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牵头单位:市检察院、市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各行政机关)

(八)正确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各行政机关要按照新行政处罚法规定,认真区分应当或者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对象和情形。对于不满十四周岁实施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当事人,或者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不予行政处罚。对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当事人,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实施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或者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对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实施的违法行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对于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在法定期限和幅度范围内快速、从重作出处罚。各行政机关要严格执行上级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各行政机关)

(九)遵循从旧兼从轻处罚原则。新行政处罚法明确,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法律。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处罚。若行政处罚决定尚未作出,但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并且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该违法行为的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应当适用新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各行政机关)

(十)严格遵守行政处罚程序。新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程序作了一系列新的规定,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更为完善。各行政机关要聚焦行政执法的源头、过程和结果三个关键环节,进一步细化、深化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要建立行政处罚监督检查制度,健全重大执法决定清单和备案制度,牢固树立程序意识,及时立案查处违法行为,依法收集行政处罚证据,认真履行行政处罚集体讨论程序,依法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利,正确运用新行政处罚法赋予的行政处罚权,有效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各行政机关)

(十一)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各行政机关要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规范实施当场收缴罚款行为,除依照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要积极探索通过电子支付系统、扫码支付等方式实现罚款收缴,为当事人缴纳罚款提供方便。严禁罚没收入与考核考评挂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直接或者变相挂钩。除依法应当退还、退赔的外,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各行政机关)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新修订行政处罚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重大决策部署、推动行政处罚制度进步的重要手段,要把贯彻实施好新行政处罚法作为当前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加强贯彻实施工作的领导,细化和完善相关制度规定,及时研究解决贯彻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工作质效。各行政机关要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进一步严格行政处罚程序、完善行政处罚文书、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并于831日前将贯彻实施情况报送市司法局。市司法局作为统筹协调、指导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新行政处罚法有关学习宣传、贯彻落实的组织推动和指导监督工作,切实提升全市行政执法水平。(牵头单位:市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各行政机关)

(二)加强培训宣传。要将学习新行政处罚法列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政府常务会、党委(党组)会议重点学习内容以及党校和干部培训重点课程。各行政机关要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将学习新行政处罚法纳入行政执法人员、法制审核人员以及执法监督人员培训体系,推进执法人员学法用法,指导行政执法人员正确理解、适用新行政处罚法,从源头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要严格落实 “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结合自身工作职能,利用各种宣传舆论工具,采取各种生动有效的方式,开展新行政处罚法宣传活动,积极宣传新行政处罚法内容,让人民群众知法、学法、守法、用法。(牵头单位:市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各行政机关)

(三)加强监督检查。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加大执法案卷评查力度,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规范和保障行政处罚的实施,不断提高行政处罚的质量和效率。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进行申诉或者检举的,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各行政机关)

(四)加强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执法人员的能力素质建设、思想道德和素质教育,着力提升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和执法素养,打造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廉洁务实的执法队伍。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资格管理,核发全国统一样式的行政执法证件。完善全市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数据库。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和人员激励机制,保障执法人员待遇,提高执法人员履职积极性,增强执法队伍稳定性。(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各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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