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政府,冶金工业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常阴沙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双山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金港街道、后塍街道、德积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公司),各条线管理单位:
《关于推进全市农房翻建的若干激励措施(试行)》已经十二届市委第88次常委会会议和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推进全市农房翻建的若干激励措施(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农房翻建工作,促进农村住房条件改善,提升村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水平,展现新时代“锦绣江南鱼米乡”的美好模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农房翻建若干激励措施。具体如下:
一、村庄规划方面
突出规划引导村庄发展。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镇村布局规划等相关规划,明确可原地翻建及异地新建的村庄范围,为村民建房提供规划依据。
二、土地保障方面
农房建设中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可通过争取上级下达的单列农房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予以解决,降低土地取得成本,市资源规划局做好建设指标对上争取,各区镇、街道做好空间指标、农转用及耕地占补平衡费等的保障。
(一)保障建设用地指标。积极争取使用上级下达的单列农房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在年度全国土地利用计划中单列安排农村村民住宅用地计划指标,原则上不低于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5%专项保障。积极争取苏州市每年度安排的宅基地计划指标。争取的上级用于农村住房建设的指标免费获得。 (二)优惠收取耕地占补平衡费。按照26.67万元/亩收取耕地占补平衡费。
(三)免收耕地开垦费。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耕地的,免收耕地开垦费(33333元/亩)。
(四)做好测绘需求保障。在新建农房不动产登记前,市资源规划局做好农房的测绘工作,免收村民农村建房测绘费用(432元/户)。
三、建设实施方面
(一)提高建房标准。宅基地面积不超160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不超12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超3层(允许3层),建筑总面积不超300平方米。
(二)拓宽改善途径。对于2000年及以前建的农房或评估(鉴定)为C、D级的危房,优先予以解危。对于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产权人有改善意愿的,在不超过原审批宅基地面积、建筑占地面积,且满足现行审批标准的情况下,建房方案通过村民自治的方式经村集体同意后进行自主更新改善。
四、资金引导方面
为推动落实省委、省政府农村住房条件改善专项行动的部署要求,结合省指导性计划任务下达情况,我市财政予以1∶1配套奖补支持,总额控制在4700万元以内。市财政分年度安排奖补资金预算,各区镇、街道可在市级奖补的基础上配套奖补。
(一)奖补标准
对配套实施建设主体(镇、村两级)进行奖补。
1.基础设施奖补:根据年度农房翻建量,按照3万元/户的标准,对村庄内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进行奖补,引导推动农房翻建工作。
2.组团翻建加奖:引导村庄整村组团式推进翻建(含异地集中规建、原地组团翻建),对同一连片地块达到5户及以上同时翻建的,再按3万元/户标准对配套设施建设进行加奖。
组团翻建认定:(1)同一连片地块达到5户及以上,同一批次审批,验收时间基本一致,风貌和谐统一;(2)组团翻建前,由所在村委会(社区)提交组团翻建审批表,由镇建设、资规、农房办等部门进行审核认定是否属于组团翻建,需附带组团翻建户规划图纸;(3)组团翻建结束后,镇农房办会资规、建设等部门、所在村(社区)进行联合验收,出具组团翻建联合验收表。
3.风貌管控奖励:满足下列条件的,按1万元/户进行奖补:(1)未出现超审批面积、高度、层次、移位等违建情况;(2)房屋四周无临时搭建,房屋四周空地无堆放建筑垃圾及相关杂物;(3)房屋验收合格且符合《张家港市农房风貌建设图集指引》等要求。
4.使用装配式建筑另加补2万元/户。
(二)奖补资金拨付
1.奖补资金由各区镇、街道申报,市农房办根据农房翻建完成情况拨付到各区镇、街道。
2.享受本次农房翻建奖补资金的对象,不再重复享受本市市级其他同类专项奖补政策。
五、天然气入户方面
提供燃气入户服务。对异地集中规建或原地组团翻建达到一定规模的点位,由张家港港华燃气有限公司配置点位外部天然气管网。
六、金融贷款方面
联合苏州公积金张家港分中心,建设银行、农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推出“自翻建房贷款”“宅e贷”“农房e贷”等一批面向本市农民的农村信用类贷款产品,缓解农户建房资金压力。
七、组织保障方面
(一)实施支持激励制度。对农房翻建工作走在前列、起到示范引领作用的集体和个人,纳入担当作为好单位、好干部选树要素,分层分类实施表扬。
(二)实施容错纠错制度。坚持“发展至上、实事求是、事先报备、主动防错”的原则,激发镇村两级在农房翻建工作中“敢闯敢试、先行先试、苦干实干”的担当精神,构建“一事一报、一事一备、过程防控、实时纠错”的闭环管理体系。
(三)将农房翻建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将农房翻建工作纳入区镇、街道绩效考核体系中的“推进乡村建设行动”考核指标,根据农房翻建工作开展情况对各区镇、街道进行考核。
八、其他
激励措施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至2026年12月31日止(户数以列入改善计划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