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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

来源:张家港市民政局发布时间:2026-04-09 09:30:00访问量:字体【大中小】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社会救助等民生政策保障标准的通知》(苏府办〔2025〕87号)文件规定,现对我市部分社会救助对象、困境儿童和精简退职老职工有关补贴保障标准调整如下:

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1155元/月提高到1208元/月。

二、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1630元/月提高到1692元/月。

三、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按照不低于1494元/月(全护理)、747元/月(半护理)、249元/月(全自理)分档确定,与老年人养老服务援助(补助)补贴、残疾人托养服务护理补贴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四、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3100元/月提高3120元/月,重病重残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1560元/月提高到1570元/月,已享受社会救助、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等政策保障,低于困境儿童生活保障标准部分进行补差发放,不得重复享受。

五、上世纪六十年初精简退职老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由2015元/月提高到2060元/月。

六、解放前入党和为我党做过有益工作的在乡人员,原享受每月定补1915元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即由原来的1915元/月提高到1960元/月。

七、住院麻风病人,原享受每月救济1860元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即由原来的1860元/月调整至1905元/月。

八、其他困难对象生活救助标准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按原政策规定同步调整。

调整后的补助资金市镇两级负担比例不变,新保障标准从2025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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