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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生活困难家庭重病重残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张政民〔2019〕150号

来源:民政局发布时间:2019-06-21 08:37:00访问量:字体

各镇(区)民政办、财政所、残联:

为贯彻落实苏州市民政局、财政局和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精准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民助〔20191号)中关于困难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实施“单人保”的主要精神,根据苏州市民政局、财政局及残联《关于做好生活困难家庭重病重残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苏政民助〔20195号)规定,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申请条件

本市户籍的重病重残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提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一)持有市残联核发的第二代(或第三代)残疾人证,且无法单独立户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员;患有苏州市和我市明确的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救助病种的患者本人;

(二)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均月收入在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倍至2倍之间;

(三)本人固定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四)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相关政策规定。

二、申办程序

符合申请条件的,可由本人或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提出申请。

申请人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必须签订授权委托书,委托申请人代表重病重残对象办理申请事项,授权相关部门进行家庭共同生活成员的收入、财产的核查。

申请、受理、审核、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民主评议、审批、收入和财产限制等内容,适用《张家港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张政民规〔20131号)。

申请人家庭共同生活成员的金融资产标准和核查适用《关于明确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金融资产核对基数的规定》(苏府〔2015157号)、《苏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金融资产核对实施细则(试行)》(苏政民规〔20159号)。

三、保障待遇

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重病、残疾人本人享受生活救助,残疾人同时享受生活补贴。家庭其他成员不享受。

(一)重病人员。每月按照本人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0%的差额享受生活救助,差额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0%的,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00%享受

(二)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按照本人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生活救助,其中,一级、二级肢体、精神、智力、视力残疾人员,差额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5%的,按65%享受。同时,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5%享受生活补贴。

(三)三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按照本人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生活救助,差额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5%的,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5%享受。同时,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5%享受生活补贴。以家庭为单位纳入低保的三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员,生活救助金额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5%的,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5%享受。

如果同时符合以上情形二项(含)以上的,生活救助、生活补贴待遇分别按就高标准享受,不重复享受。

针对低保家庭及其成员实施的其他救助项目,按户实施的适用该家庭,按人实施的适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重病或残疾人本人。有其他特殊规定条件的救助项目除外。

四、其他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协助。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要求,贯彻落实好此项工作。民政部门要根据政策要求,做好符合单人保条件的重病重残人员的低保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和保障金发放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低保资金,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残联要切实规范残疾人评残认定和残疾证的核发工作,配合民政部门共同做好审核审批工作。

(二)加强衔接,做好转换。原来享受救助的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和享受生活补贴的一户多残、依老养残、三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员,申请单人低保的,应重新按低保身份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符合条件的,审批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原来享受的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救助及残疾人生活补贴待遇停止。同时,向家庭出具书面告知书,并实施长期公示。

(三)按规授权,严格审核。只要符合《张家港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中明确的共同生活成员,均应签订授权委托书,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四)加强管理,动态调整。加强动态管理,确保“应补尽补”、“应退尽退”。严格按照《张家港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做好家庭共同生活所有成员的就业、收入、财产等情况动态了解,及时调整保障待遇。避免出现只监管重病或残疾人本人的现象。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转发的《关于转发苏州市民政局〈关于做好生活困难家庭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张政民〔2017102号)同时废止。

 

 

 

张家港市民政局

张家港市财政局

张家港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9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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