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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实施办法

来源:张家港市残联发布时间:2021-12-22 10:35:39访问量:字体

为进一步提高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水平,不断完善残疾人辅助器具保障体系,依据《江苏省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办法》(苏残发〔201857号)和《苏州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实施办法》(苏残字〔20205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

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对象是指具有本市户籍的以下人员: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二)18周岁以下残疾儿童(需国内三级以上专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及相关检查诊断材料);

(三)在校残疾学生(需出具有效学生证和国内三级以上专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及相关检查诊断材料)。

二、补贴标准

(一)《张家港市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目录》(附件1,以下简称《补贴目录》)明确了可提供适配补贴的残疾人群、辅助器具品种范围、补贴标准、使用年限。补贴标准含辅助器具补贴和适配评估、维修维护等服务费用。

(二)补贴对象适配《补贴目录》内的辅助器具可享受相应补贴。实际发生费用未超过对应补贴标准的,按适配辅助器具的实际发生费用给予补贴;实际发生费用超过对应补贴标准的,按对应补贴标准给予补贴,超出部分由个人支付。

(三)补贴对象只能申请与其残疾类别相适应的辅助器具。如需跨残疾类别或等级申请辅助器具,应征得市残联同意后方可申请。18周岁以下残疾儿童(不含18周岁)、在校残疾学生,持国内三级以上专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及相关检查诊断材料申请与其残疾障碍具有关联性的辅助器具。

(四)18周岁以下残疾儿童(含18周岁)在电子人工耳蜗手术后实行一次性救助,救助标准为12/人;每类残疾类别的辅助器具补贴对象每年最多可申请两种类型辅助器具,原则上不超过4件。

(五)同一品种辅助器具在使用年限内不得重复申请(助听器使用年限内可申请左右耳各1台;假肢、矫形器使用年限内可申请左右肢各1具)。

三、产品目录

市残联根据《苏州市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目录》组织编制《张家港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产品目录》(以下简称《产品目录》)。市残联根据《产品目录》开展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工作。如残疾人确因需要选择目录以外的产品,必须经由市残联审核同意,方可享受补贴。

四、服务流程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应当遵循方便、就近、安全原则,对行动不便残疾人可提供上门适配服务。

(一)辅助器具适配及家庭无障碍改造服务流程:

1.申请。补贴对象(监护人或联系人)携带申请材料向户籍所在村(社区)提出辅助器具适配或家庭无障碍改造服务申请。

2.初审。区镇残联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3.复审。市残联对上报材料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转介至定点服务机构。

4.评估。定点服务机构根据残疾人功能障碍、个人愿望、居家环境等因素,开展评估并提出方案。

5.审核。市残联对定点服务机构提出的方案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至定点服务机构。

6.适配。定点服务机构根据方案开展服务。

7.补贴。市残联按季度进行补贴发放。

8.回访。辅助器具(家庭无障碍改造)交付残疾人使用6个月内,村(社区)或区镇残联通过电话、上门等方式对残疾人使用情况进行回访。

9.维修。辅助器具保修期限内出现非故意损坏的,由定点服务机构或辅助器具厂家提供保修服务。保修服务期限外,如需更换零部件或维修的,产生费用由补贴对象自理。

五、服务机构

(一)结合本地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需求、辅助器具适配社会资源情况,以认定的方式分类确定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定点服务机构,市残联每年对服务机构进行考核。

(二)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定点机构基本条件:

1.具有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相应从业资质;

2.取得消防合格证书;

3.具有开展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工作的场地设施和基本设备;

4.配备有资质的辅助器具适配专业人员。

(三)残疾人辅助器具定点服务机构职责: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接受残疾人联合会业务指导;

3.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开展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并确保残疾人辅助器具使用安全;

4.严格执行《张家港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产品目录》价格,做到价物相符;

5.承担服务所产生的技术、质量、安全责任;

6.开展维修业务。

(四)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定点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定点服务资格,三年内不得再认定为残疾人辅助器具定点服务机构: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2.不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开展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造成残疾人伤害的;

3.弄虚作假、骗取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经费的;

4.不执行《张家港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产品目录》价格的;

5.出现严重事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其他违规行为。

六、监督管理

(一)市残联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相关定点机构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对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情况和服务质量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二)残疾人在申请辅助器具适配补贴中弄虚作假、虚报冒领以及将补贴适配的辅助器具出售、出租、转让的,一经发现,由市残联取消其辅助器具补贴资格。

(三)市残联应加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经费的管理,严格遵守相关财务规定,确保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资金规范使用,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

七、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由张家港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2171日起实施。《张家港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实施办法》(张残字〔201713号)、《关于调整〈张家港市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补贴标准〉的通知》(苏残字〔2019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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