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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张家港市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学生教育助学补助标准的通知

来源:张家港市残联发布时间:2022-12-29 16:41:43访问量:字体

为全面贯彻落实《残疾人教育条例》(国务院令第674号),根据《关于调整苏州市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学生教育助学补助标准的通知》(苏残字〔202072号)要求,为进一步保障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学生的教育权利,大力促进我市残疾人教育事业发展,现决定调整张家港市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学生教育助学补助(以下简称“助学补助”)标准,具体事项如下:

一、助学补助对象及补助教育阶段

1.残疾学生:张家港市户籍,持有市残联核发的有效残疾人证的残疾学生。从学前教育阶段起享受残联提供的助学补助。

2.贫困残疾人家庭学生:张家港市户籍,父母一方或双方持有市残联核发的有效残疾人证,且属于在册低保户、低保边缘救助对象和低收入家庭的非残疾学生。义务教育阶段、考取全日制高中和普通高等院校后按规定享受残联提供的助学补助。

二、助学补助标准

(一)全日制教育

1.学前教育阶段:按市教育局核定的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予以资助。其中在册低保户、低保边缘救助对象和低收入家庭的残疾学生入托费(包括保育费、就餐费)全额资助。其他家庭的残疾学生保育费全额资助。在民办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的残疾学生资助标准不超过公办幼儿园最高收费标准。

2.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每人每学期补助500元。

3.高中教育(含中专、中职、职高)阶段:残疾学生每人每学年补助1800元,贫困残疾人家庭学生每人每学年补助1000元。考取“3+N”教育模式的,前三年按高中阶段教育(后N年按实际学段性质办理)的标准补助。

4.高等教育阶段(大专及以上):

1)考取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并就读的残疾学生凭学费和住宿费发票资助100%,最高每人每学年不超过10000元。

2)考取“3+N”教育模式的残疾学生,后N年按实际学段性质对应的标准办理。

3)贫困残疾人家庭学生考取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就读的,一次性资助6000元。

(二)非全日制教育

参加非全日制教育的(包括开放教育、成人高考、自学考试、远程教育等多种形式),毕业后,残疾学生凭学费发票报销50%,最高不超过20000元;无学费发票的,补助标准如下:

1.中专学历:残疾学生一次性补助2500元。

2.大专学历:残疾学生一次性补助3000元。

3.本科学历:残疾学生一次性补助4000元。

4.硕士研究生学历:残疾学生一次性补助5000元。

5.博士研究生学历:残疾学生一次性补助6000元。

残疾学生参加非全日制教育,同一学历阶段获得相应学历后,只能享受一次助学补助。

三、申请程序

(一)本人或监护人(家长)申请。

每年在市残联下发通知后,由本人或其监护人(家长)到户籍所在地的区镇残联提出申请,填写《张家港市残疾学生或贫困残疾人家庭学生教育助学补助申请表》。

申请时须提交下列资料:

1.全日制教育

1)学前教育阶段:户口簿和残疾人证原件、复印件,银行账号,学生在校证明,学校发票(需注明收费时间和收费内容,如:教育保育费、伙食费等明细);在册低保户、低保边缘救助对象和低收入家庭残疾学生需提供低保、低保边缘或低收入家庭证明。

2)义务教育阶段:户口簿和残疾人证原件、复印件,银行账号,学生在校证明。

3)高中(含中专、中职、职高)教育阶段:户口簿和残疾人证原件、复印件,银行账号,学生在校证明;贫困残疾人家庭学生还需提供低保、低保边缘或低收入家庭证明。

4)高等教育阶段(大专及以上):户口簿和学生本人或家长残疾人证的原件、复印件,银行账号,学生在校证明(贫困残疾人家庭学生提供录取通知书),学费、住宿费发票;贫困残疾人家庭学生还需提供低保、低保边缘或低收入家庭证明。

2.非全日制教育

户口簿和残疾人证原件、复印件,银行账号,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复印件,学费发票等。

(二)镇(区)残联初审。

1.申请人向户口所在镇(区)残联提交以上申请材料;

2.镇(区)残联初审后,对符合补助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将《申请表》和相关材料报市残联审核。

(三)市残联审核、发放

市残联对镇(区)残联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汇总,确认无误后,会同财政下拨助学经费。

四、申请时间和发放办法

1.原则上每年7-10月接受教育助学补助申请,12月底前将补助金额发放到位。

2.补助费用以金融打卡的方式发放至学生或其监护人(家长)银行账户中。

五、其他事项

1.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学生的助学补助工作应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学生在同一教育阶段提供助学补助的,补助对象可按就高原则选择,但不得重复享受。

2.需提供低保、低保边缘或低收入家庭证明的,申请人可在民政网站的社会救助信息栏查询、下载打印,本人签名确认。

3.补助对象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原则上只能申请当学年的助学补助,如有特殊情况,可提交说明并经由市残联同意后延后一年发放。参加非全日制教育的,在拿到毕业证书(或学历证书)的一年内申请助学补助。对补助对象实行动态管理,补助对象一旦肄业、退学及被学校开除后,助学补助应停发。

4.助学补助经费由财政部门统一保障。助学补贴由乡镇发放,市财政通过财力结算方式补助给乡镇。残联要加强资金申领和发放的管理,严格审核、发放程序,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和欺骗冒领行为。

5.本文件自202191日起施行,本文件施行后发放的补助按新标准执行。

6.原文件《张家港市残疾学生教育保障与救助的实施意见》(张残发〔201219号)作废。

7.本文件由张家港市残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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