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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精准管理的通知

来源:张家港市民政局发布时间:2023-05-16 16:21:00访问量:字体

各区镇、街道民政办、财政所、残联:

为发挥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基本民生保障功能,提升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水平,根据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意见》(民发〔202279号)《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民规〔20224号)《关于加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精准管理的实施意见》(苏政民福〔2023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并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职责

按照省级指导、市级统筹、县级监管、区镇(街道)具体负责、村(居)民委员会协助的原则,共同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工作。

市民政局是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工作的监管主体,履行残疾人两项补贴的统筹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职能,指导和督促区镇(街道)持续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开展动态管理和定期复核工作。

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是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残疾人两项补贴的资格认定、资金发放、动态管理和定期复核工作。

二、明确补贴对象及标准

张家港市本地户籍,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政策衔接相关要求的可以申领残疾人两项补贴。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1.低保家庭内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一、二级)按低保标准的35%发放,非重度残疾人(三、四级)按低保标准的25%发放。

2.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重度残疾人。连续六个月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赡养、抚养费不计)等各类收入的月平均值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未纳入低保和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救助的智力、肢体、精神、视力一、二级残疾人,按照低保标准的100%发放。

3.一户多残、依老养残家庭残疾人。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均月收入在低保标准2倍以内,有2名(含)以上残疾人;由父母、祖(外)父母或其他亲属供养,且供养人有一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家庭的残疾人,按低保标准的60%发放。

4.无业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未纳入其他救助或补贴,且固定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劳动年龄段(男1660周岁、女1655周岁)无业(指未在用人单位就业)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按低保标准的60%发放。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一、二级残疾人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4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将统筹考虑张家港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调整及照护市场劳动力价格变化等情况合理测算,在苏州市定标准基础上适时进行调整。

三、规范申领程序

(一)申请。坚持自愿申请原则。村(社区)工作人员协助申请人筹备申请材料,初步核对户籍信息、残疾等级、收入证明等。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提交区镇(街道)申领补贴,不符合条件的应妥善做好政策解释工作。低保家庭内残疾人档案材料从救助系统中获取。

(二)受理。镇(街道)一门受理窗口接收申请材料,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及时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应当补全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告知原因,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核。镇(街道)采取申请材料审查、系统数据比对、收入核对(核对内容、程序、办法按照《苏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苏政民规〔20213号)规定执行)、入户调查、部门函询等方式开展审核工作,3个工作日内完成(收入核对时间不计入在内)。

(四)联审。镇(街道)残联针对残疾人信息同步开展证件审核工作,在收到审核材料2个工作日内完成。残疾人证件到期前,镇(街道)残联应当提前6个月提醒残疾人换领,残疾人证有效期满后次月停发补贴,重新办理并申请补贴的,自申请之月计发补贴。

(五)审批。镇(街道)根据审核、联审结果,作出审批决定:准予补贴的出具《准予补贴通知书》;不予补贴的出具《不予补贴通知书》;审批结果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并做好通知记录。正式受理至作出审批决定时限10个工作日(扣除收入核对时间)。存在异议的报市民政局协查后决定。

(六)公示。镇(街道)在残疾人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对补贴对象的姓名、补贴类型、补贴金额、起始年月等信息进行长期公示,有条件的可实行网络公示,公示不得泄露补贴对象的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敏感信息及其他隐私,未成年人不公示

(七)发放。新申请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须按月及时、准确、足额发放,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原则上通过惠民惠农“一卡(折)通”平台发放至补贴对象本人或其监护人的账户,非经补贴对象本人或其监护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代为保管银行卡或存折,防止和杜绝冒领、克扣现象。

四、规范政策衔接

(一)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条件的残疾老年人可以叠加享受。

(二)既符合享受离休老干部护理费条件,又符合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的,可择高享受。

(三)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重度残疾儿童可自愿申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四)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或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五)纳入伤残抚恤对象范围且已经享受补贴的,与残疾人两项补贴按择高原则进行政策衔接,不重复享受。

各区镇(街道)民政、残联应加强信息比对,可采取残疾人自主选择或择高享受方式,确保与残疾人托养服务等保障政策有效衔接,努力形成残疾人社会保障合力。

五、规范档案管理

残疾人两项补贴申领、审批材料应及时归类、建档。归档材料包括服务对象提交的申请材料和相关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形成的程序性材料。档案整理当统一规范材料目录,不得随意变更涂改档案保存应当安全有序,不得随意丢失、销毁,材料归档顺序按照附件编号整理

(一)申请材料

1.身份证、残疾人证(复印留存);

2.委托申领残疾人两项补贴授权书(附件2);

3.收入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附件3);

4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附件4

(二)审批材料

1.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1);

2.受理通知书(附件5)或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6

3.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公示(附件7,照片);

4.准予补贴通知书(附件8或不予补贴通知书(附件9)。

(三)变动材料

1.补贴停发通知书(附件10

2.补贴变更通知书(附件11);

3.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关系转移单(附件12)。

六、强化动态管理

(一)退出。补贴对象死亡、户籍变动、残疾人证过期、残疾人证冻结、残疾人证注销、服刑、退出低保、残疾等级变化、享受涉及政策衔接的相关补贴,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于次月停发补贴。各区镇(街道)按流程办理停发业务,出具《补贴停止发放通知书》,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补贴对象或其监护人,同时做好通知记录。

(二)变更。补贴对象发生残疾类别、等级或收入变化等情况导致补贴标准需要调整的,应主动提出补贴变更申请。补贴对象未主动提出变更申请的,各区镇(街道)通过数据比对、收入核查等方式掌握相关情况后,应主动通知残疾人办理变更业务。各区镇(街道)参照补贴申领程序,出具《补贴变更通知书》,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补贴对象或其监护人,同时做好通知记录。

(三)发放关系转移。补贴对象跨区镇(街道)户籍迁移的,补贴对象在办理户籍迁移的同时向原户籍地区镇(街道)一门受理窗口报备,由户籍迁出地区镇(街道)向户籍迁入地区镇(街道)出具《两项补贴发放关系转移单》,转移补贴对象档案。户籍迁入地区镇(街道)接收《两项补贴发放关系转移单》和补贴对象档案,核实补贴对象具体情况后接收为本区镇(街道)发放对象。

(四)定期复核。加强对补贴对象的服务管理,健全完善补贴对象定期复核机制,定期复核综合运用数据比对、入户走访、经济状况核对、申请人主动申报等方式开展。

市民政局制定复核方案,指导区镇(街道)复核并对复核结果组织抽查。每季度开展1次信息比对比对情况及时通报相关区镇(街道)核实、整改重点做好死亡、特困、低保、低边、工伤保险、伤残抚恤、户籍变动、困境儿童、监狱服刑以及享受养老等福利性待遇人员的信息比对。

各区镇(街道)开展常态复核,逐月比对救助系统,确保享受补贴的低保残疾人均在救助系统内,救助系统低保内的残疾人均按照规定享受补贴,特困供养对象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低保边缘重病救助对象不享受生活补贴;比对未保系统,确保残疾困境儿童应补尽补;比对死亡、服刑、户籍变动、残疾人证过期注销人员,确保应退尽退;计算年龄,确保享受生活补贴的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均在劳动年龄阶段。开展年度复核,每年组织1次,通过数据比对、入户走访、主动申报等方式,重点核实申领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一人一档”是否落实,复核方案、总结、情况汇总、整改措施存档备查。开展重点复核设立举报电话和信(邮)箱,及时受理举报事项和上级提供的存疑数据通过入户调查、数据比对、收入核对等形式进行重点复核积极应对社会关切

七、落实“跨省通办”“全程网办”

跨省通办按照《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残联关于全面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的通知》(苏民事〔202112号)相关要求办理。全程网办参照《民政部办公厅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全程网办的通知》(民办发〔20228号)相关要求办理。

八、强化制度建设

(一)完善政策宣传机制。市民政局每年至少组织1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和系统操作培训,指导工作人员全面、准确、熟练掌握政策核心内容和执行标准,确保政策精准落实。对新调整人员及时组织培训,确保熟悉政策业务,熟练系统使用,适应岗位要求。区镇(街道)要印制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宣传折页,灵活运用多种媒介、行政服务窗口宣传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确保残疾人及其亲属知晓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

(二)完善部门协作机制。市民政局牵头建立健全部门协调机制,协调老干部局、公安、人社、司法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残联等部门,开展享受离休老干部护理费、户籍变动、死亡、工伤保险、监狱服刑、伤残抚恤、残疾人证等信息比对统筹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衔接

(三)完善主动发现机制。通过大数据监测、入户走访等主动发现方式,引导和协助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申领补贴,实现“政策找人”。运用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的主动服务功能,为新办理残疾人证、新纳入低保残疾人及时发送政策提醒信息;残联对新办证的残疾人,通过发放告知书等形式一次性告知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坚持需求导向、自愿申请原则,对已通过发放政策告知书、入户走访、电话宣讲等形式开展宣传,但残疾人或监护人并未提出补贴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不得强制纳入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范围。

(四)完善告知承诺机制。镇(街道)依据申请人填写的《收入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办理审批,同时依据《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按规定流程对其本人或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发现申请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依法依规终止办理申请、撤销审批决定、追缴发放资金。

(五)建立容错纠错机制。严格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工作人员,依法依规免于问责,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要加大发现和追回力度。

九、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镇(街道)要将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列为重点优先民政保障工作,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统筹资源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区镇(街道)民政部门要牵头落实补贴发放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残联要加强残疾人证核发及管理工作,及时掌握和反映残疾人需求,做好补贴相关审核工作。

(二)提升保障能力。各区镇(街道)要切实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工作需要,统筹考虑将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所需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要加强资金统筹,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和挪用,确保补贴资金按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区镇(街道)要加强补贴资金发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坚决防止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对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应当立即停发,对非法获取的资金要依法追缴,视情将其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移送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本通知自202341日起施行,《关于调整全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张政民〔2019189号)同时废止。

附件:1.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审批表

2.委托申领残疾人两项补贴授权书

3.收入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4.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5.受理通知书

6.不予受理通知书

7.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公示

8.准予补贴通知书

9.不予补贴通知书

10.补贴停发通知书

11.补贴变更通知书

12.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关系转移单

张家港市民政局 张家港市财政局

张家港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3516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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