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连续三年(含)以上脱离家庭而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经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社区服刑人员除外);
(三)正在服役期间的义务兵;
(四)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