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日,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凤凰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公司特种设备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工作人员正在使用一部货梯装卸口罩,而特种设备使用标志上该电梯的“下次检验日期”一栏为2014年1月31日,且该公司现场无法提供电梯的有效检验报告。该公司负责人称,此部电梯已多年未使用,之前都是断电状态,近期公司投产口罩,才开始想到用这部电梯搬运口罩,也只是本公司员工使用,以为没什么关系。执法人员通过特种设备监察管理系统查证并核实,该电梯在2014年2月19日就已经办理了停用手续。
该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执法人员当场对公司负责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当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同时对该电梯实施了查封。
调查期间,经过执法人员的法律宣贯,该公司负责人认识到了违法行为的严重性,案发后当事人立即终止了违法行为,办理了电梯启用手续,并申报检验且检验合格,杜绝了隐患的发生。最终,凤凰分局依法对其处以45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