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孤儿保障工作意见》(苏政办发〔2011〕16号)和苏州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调整苏州市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通知》(苏政民福〔2019〕2号)文件要求,从2019年7月起,我市福利机构养育孤儿标准从每人每月2360元提高至2510元;社会散居孤儿标准从每人每月1880元提高至2070元;父母监护缺失儿童标准从每人每月1504元提高至1656元;父母监护无力儿童从每人每月1128元提高至1242元。
附件:2019-07-25-16-33-53-01.pdf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孤儿保障工作意见》(苏政办发〔2011〕16号)和苏州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调整苏州市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通知》(苏政民福〔2019〕2号)文件要求,从2019年7月起,我市福利机构养育孤儿标准从每人每月2360元提高至2510元;社会散居孤儿标准从每人每月1880元提高至2070元;父母监护缺失儿童标准从每人每月1504元提高至1656元;父母监护无力儿童从每人每月1128元提高至124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