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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核准办事指南

来源:发布时间:2017-01-01 14:53:00访问量:字体


1 受理机构 张家房市房产管理中心 住房保障科
2 决定机构 张家房市房产管理中心 
3 其他共同办理部门 张家港市民政局
4 其他共同办理部门经办处室 张家港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
5 办理条件 第二十条 新就业人员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二)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从毕业当月计算未满60个月;(三)在本市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金;(四)申请人及配偶在本市无私有住房;                              第二十一条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本市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金;(二)申请人及配偶在本市无私有住房;                     第七条 中等偏低收入家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一)户籍条件: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连续满3年且实际居住。因在外读书、应征入伍、服刑将户口迁出后又迁回者,中断的户籍前后时间可连续计算。(四)年龄要求:已婚家庭申请人年龄满25周岁;单身或单亲家庭,申请人年龄满28周岁。(二)收入标准: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在本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以下;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在本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以下;低保户、低保边缘户、特困职工家庭属于最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低收入家庭和低收入家庭的人均财产价值在上述人均年收入标准的6倍以下家庭人均年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规定受理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的人均数。家庭人均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货币财产和实物财产的人均数,家庭人口5人以上的,按5人计算。(三)住房困难标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                                第十条 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符合本细则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无住房家庭,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实物配租:(一)年满60周岁无子女的;(二)主要家庭成员身患重病或者残疾致使丧失劳动能力的。
6 禁止性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一)超出住房困难标准的住房出售未满5年;(二)超出住房困难标准的住房被征收选择货币安置未满5年的;(三)已购买过房改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且建筑面积超过住房困难标准的;(四)已签订建筑面积超过住房困难标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尚未领取房产证的;(五)通过继承方式取得建筑面积超过住房困难标准的住房但尚未办理过户手续的;(六)有经营性房产、大型机械设备或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七)家庭成员中有担任企业法人代表或出资人的;(八)离异不满3年的单身或单亲家庭;(九)因投靠子女而将户口从外地迁入本市的;(十)申请人夫妻双方已分户父母或成年子女在市区拥有住房,分户计算后户均住房建筑面积达75平方米的;已分户父母或成年子女在本市市区以外拥有住房,分户计算后户均住房建筑面积达120平方米的;已分户父母或成年子女在本市市区及本市市区以外均拥有住房,合并建筑面积分户计算后户均住房建筑面积达90平方米的;已分户父母或成年子女户口不在本市,但在本市拥有住房且建筑面积达60平方米的。(十一)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其他对象。
7 数量限制
8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镇(区)民政办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张家港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和《张家港市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表》,并按要求提供以下材料:1、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2、家庭现住房状况证明;3、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和家庭成员关系证明;4、婚姻状况证明;5、接受家庭经济状况核查且核查结果予以公示的书面文件;6、需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符合本细则第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同时提供住院病历、医疗费用正式发票等原始证明材料。(二)镇(区)民政办应当会同社区居委会就申请家庭的经济收入、人口、住房状况等进行全面核查,对初审符合条件的家庭在社区内公示,公示时间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镇(区)民政办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报市民政局。(三)市民政局应当对镇(区)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后,移交市房产管理中心。(四)市房产管理中心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五)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房产管理中心予以公示。公示时间10天;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六)对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或公示后异议成立的,市房产管理中心应当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9 办理材料目录 A3办理材料目录
10 网上办理链接
11 办公地址 办公地址:张家港市港城大道196号
12 办公时间 上午9:00~11:30 ,下午13:00~17:30。
13 法定办结时限 75个工作日
14 承诺办结时限 75个工作日
15 收费依据及标准 此事项不收费
16 涉及的中介服务机构
17 办理结果形式 媒体公示
18 办理结果送达方式 邮寄
19 咨询方式 电话:0512-58682393;信件:邮寄地址张家港市港城大道196号
20 办理进程及结果查询途径 查询电话:0512-58682393
21 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0512-58187118;投诉信件邮寄地址:张家港市港城大道196号
22 流程图 公共租赁住房核准流程图
23 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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