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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指南

来源:张家港市司法局发布时间:2020-12-08 16:07:55访问量:字体

行政复议范围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行政复议申请条件

1.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2.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3.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4.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5.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6.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7.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1.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二份(被申请人、第三人每多一个,增加一份);

2.证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证据(如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书、处罚决定书等);

3.申请人为公民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证照复印件一份,同时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一份;

4.委托代理人的,需出具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行政复议机构咨询联系方式

行政复议机构:张家港市司法局

联系电话:0512-58698022

联系地址:张家港市港城大道142

邮编:215600


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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