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九五”普法启新程法治住建护民生为主题,组织开展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普法月活动,活动时间为2026年8月至9月。为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我局特推出“以案说法”系列推送,通过剖析真实案例,把案件依法处理的过程变成普法公开课。本期,我们通过一起涉河建设未批先建案例,带大家了解涉河建设的法律红线。
一、案情简介
我市水行政部门接到上级下发的疑似违法涉河建设卫星遥感监测图斑线索后,立即对一处图斑进行现场核查。经查,某家庭农场在未取得水行政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在长江河道管理范围内投资约34万元建设农机存放仓库,构成违法行为。虽然《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分析认为,该建设项目壅水高度微小,影响范围小,对河道防洪影响微小,但其“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而开工建设的事实清楚。
二、法律分析
该家庭农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对这类违法行为,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本案中,考虑到该建设项目投资额约为34万元,经专业评估对河道防洪影响微小,且当事人主动采取补救措施、积极配合调查,最终依法作出罚款1.7万元的决定,体现了过罚相当的执法原则。
三、案件启示
涉河建设,审批先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任何工程建设,都必须依法履行审批手续。河道是行洪的重要通道,任何未经审批的建设行为都可能影响防洪安全,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主动整改,从轻处理。本案当事人收到责令改正通知后,积极配合,主动采取补救措施,依法获得了从轻处罚。这体现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但绝不意味着违法行为可被免除责任。
科技监管,无处遁形。本案线索来源于卫星遥感图斑,表明现代化监管手段已实现对河道空间的全面覆盖。任何违法建设行为较难逃脱科技监管的“法眼”。
四、温馨提示
任何涉河建设活动,都应事先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依法办理审批手续。让我们共同守护河道安全,保护水域生态,共建美好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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