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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普法月 | 以案说法(二)超标污水违规排放被罚,排水许可必须严守

来源:张家港市水务局发布时间:2026-09-01 13:35:00访问量:字体【大中小】

一、案情简介

我市水行政部门依法查处一起典型的超标排放污水案件。经查,某公司因在冲洗工作区时将碱性废水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导致污水pH值、悬浮物等多项污染物指标超出其《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许可范围。该行为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关于排水户必须按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水的强制性规定,被处以2.9万元罚款。

二、法律分析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排水户不按照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水的,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并吊销许可证。该公司虽在调查期间主动配合整改,但其超标排放行为不属轻微情形,不符合从轻或免罚条件。基于上述事实与情节,依法作出罚款2.9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案件启示

排水许可,绝无侥幸。《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是排水户合法向市政管网排放污水的唯一凭证。许可证上载明的信息,是经过科学核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具体要求。任何超标、超范围排放,无论出于有意还是疏忽,都是对排水设施的破坏,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管理漏洞,引发损失。本案的根源在于企业环境管理责任制的缺失。从生产工艺到末端排放,缺少有效的监控和处置措施。这提醒所有企业,任何细节疏忽都可能带来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违法代价,远超预期。超标排放危害具有传导性,不仅会损坏管网、冲击处理工艺,更可能引发二次污染和安全事故。一旦造成严重后果,将面临高额罚款、吊销许可乃至刑事责任。企业必须从“被动合规”转向“主动担责”,将守法排放内化为发展底线。

四、温馨提示

各排水企业应定期开展排放合规性自查,强化员工合规排水培训。只有守住排放底线,才能实现企业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双赢,共建水清岸绿的美丽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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