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港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张政办〔2019〕54号)要求,我局代为起草了《张家港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经市政府同意,于2022年4月7日在张家港市人民政府网站公示,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现就社会各方面提出的主要意见进行了归纳整理,并开展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对未采纳的意见作出说明,主要情况如下:
一、公众相对集中意见说明
(一)关于《办法》第九条安置对象认定的意见。
答:本条制定依据:延续《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港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张政办〔2016〕7号)中第六条的内容,本条内容未发生变化。
(二)关于《办法》第十一条“区片划分和征收集体未利用地执行标准”依据的疑问?
答:关于本市区片划分和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执行标准与《市政府关于公布张家港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张政发〔2020〕95号)保持一致,本条内容未发生变化。
(三)关于《办法》第十五条社会保障费用提升幅度较大的意见。
答:本条制定依据:《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第九条。安置补助费全额抵缴的,苏南地区社会保障费用最低筹资标准为上年度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20%×180。其内容与省规章具有一致性。
二、未采纳意见说明
(一)关于《办法》第七条第三款:安置人员名单在土地征收批准后不得更换的意见。
答:第七条第三款制定依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函〔2022〕85号)中关于依法确定安置人员和保障对象名单的规定。其内容与相关规定具有一致性。
(二)关于《办法》第六章社保保障资金个人分账户资金返还的意见。
答:本章制定依据:《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第四章关于资金管理的规定。
《办法》第三十条按照87号文件规定保障对象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其个人分账户有余额的,余额处理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因此本《办法》规定其按照上级相关文件执行。
《办法》需与省、市规章保持一致,因此第三十一条规定征地批准时保障对象已达到或超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不符合待遇领取年限条件未选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延缴费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且未享受任何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其个人分账户资金按照上级文件执行。
张家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