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销张家港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车辆道路运输证的通告
2021年第(4)号
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放管服”要求,根据《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一条、《苏州市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现对符合以下注销条件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道路运输证予以注销(名单详见附件)。
特此通告。
张家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021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