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塘桥镇鹿苑花王毛纺厂:
本委于2021年10月29日依法受理陈明芬诉你单位张家港市塘桥镇鹿苑花王毛纺厂劳动争议一案,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申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即2022年1月28日下午13时30分在张家港市塘桥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四楼仲裁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张家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1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