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攀峰计划”培育库企业在人才引进中的主体作用,进一步推进人才强企,根据《关于助推人才企业上市“攀峰计划”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张政发〔2021〕3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攀峰计划”培育库企业,企业名单动态调整,培育库企业子公司不享受相关政策。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全职引进人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全日制博士或者硕士研究生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具有“双一流”建设高校或世界300强高校全日制本科学历,且获得相应学位。“双一流”建设高校以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最新发布的“世界一流大学、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名单”为准,世界300强高校以最新发布的THE(TimesHigherEducation)或QS(QuacquarelliSymonds)世界前300强高校名单为准;
2.与引进企业依法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全职到岗工作满6个月,且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
3.无违法犯罪、不良信用记录。
第四条 申报材料
1.《“攀峰计划”培育库企业全职引才补贴申请表》(一式一份,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2.引进人才身份证件,学历、学位证书(国外、境外学历另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或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
第五条 申报流程
1.提交申请:企业填写《“攀峰计划”培育库企业全职引才补贴申请表》,与引进人才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递交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
2.资格审核:市人社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提出拟补贴名单报人才办主任会议审议;
3.会议审议:拟补贴名单经市人才办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市人社局发文公布补贴名单。
第六条 补贴标准
培育库企业全职引进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按每人5万元给予企业引才补贴;全职引进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双一流”建设高校和世界300强高校全日制本科生按每人3万元给予企业引才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50万元,最多支持3年。
第七条 补贴发放
全职引才补贴分两年等额发放。首笔补贴款在补贴名单公布后3个月内发放。第二笔补贴款的申领按照市人社局通知次年执行,经审核确认引进人才仍然在岗在职后发放;引进人才已经离职的,第二笔补贴款不再发放。
第八条 针对同一引进人才,只能申请一次引才补贴,同时满足我市其他引才补贴申报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有欺诈、隐瞒行为,一经查实,取消该单位申领政府各类人才资助的资格,追缴已补贴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细则由张家港市人才办会同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张家港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