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注册的申请
商标申请人条件: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符合《商标法》第17条规定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
商标注册需提供如下材料:
1.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申请人盖公章);自然人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1份并同时提供个体工商执照复印件1份(申请人签字);
2.商标图样黑白稿5份;
3.依照《类似商品或服务区分表》填写要保护的商品名称或服务项目;
4.《商标代理委托书》3份(申请人盖公章/签字);
5.《商标注册申请书》3份(申请人盖章/签字) ;
6.一件商标一个类别应交纳注册费及代理费(人民币)(可报10个具体商品名称或服务项目)。
二、注册/申请商标的变更
注册/申请商标所有人的名称和地址发生变化,应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交变更其注册/申请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和地址的申请手续:
1.注册/申请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需要材料:
(1)《商标代理委托书》3份(申请人盖公章/签字);
(2)《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申请书》3份(申请人盖公章/签字);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申请人盖公章);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字);
(4)当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局盖有公章的变更证明文件1份;
(5)商标注册人/申请人应当将其名下全部注册/申请商标一并变更。
2.注册/申请商标注册人地址变更需要材料:
(1)《商标代理委托书》3份(申请人盖公章/签字);
(2)《变更商标注册人地址申请书》3份(申请人盖公章/签字);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申请人盖公章);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字);
(4)商标注册人/申请人应当将其名下全部注册/申请商标一并变更。
三、注册商标的续展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续展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1.《商标代理委托书》3份(申请人盖公章/签字);
2.《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3份(申请人盖公章/签字);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申请人盖公章);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字)。
四、注册/申请商标的转让
转让是指商标注册所有人依法将自己的注册商标所有权转移给他人所有的一种法律行为。必须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办理转让申请手续,经核准后方可发生法律效力。
转让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1.《商标代理委托书》3份(转让人和受让人各3份盖公章/签字);
2.《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3份(转让人、受让人必须同时盖公章/签字);
3.双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各1份(申请人盖公章);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字);
4.《商标注册证》复印件1份;
5.经公证处公证的公证书原件1份;
6.商标注册人对其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申请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7.《同意转让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个人应由本人亲笔签字。
五、补证
《商标注册证》遗失或者破损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申请补发。补证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1.《商标代理委托书》3份(申请人盖公章/签字);
2.《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书》3份(申请人盖公章/签字);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申请人盖公章);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字)。
六、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合同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1.《商标代理委托书》3份(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各3份盖公章/签字);
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书3份(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同时盖公章/签字);
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2份(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同时盖公章/签字);
4.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份(申请人盖公章);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