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设立申请书;
(二)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明或相关培训证明、个人简历、无刑事犯罪证明等;
(三) 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
(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五) 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六)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名单、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学历证明、岗位培训证明)和健康状况证明;
(七)在养老机构内设护理院、护理站、医务室等医疗机构,应提供卫生机构设立许可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