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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出台《新建住宅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民政局发布时间:2018-02-01 09:52:00访问量:字体

为进一步规范新建住宅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建设管理流程,切实保障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配套到位,根据《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区配套服务设施规划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张政发〔2017〕20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日前,张家港市民政局联合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房产管理中心和市土地储备中心,出台了《新建住宅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按照《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张家港市《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区配套服务设施规划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新建住宅区按照不少于30平方米/百户的标准,安排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一般规划在住宅区出入口附近等老年人出入方便的地段,所在楼层不得高于三层,二层以上应安装电梯。在规划有社区用房的新建住宅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原则上与社区用房临近规划设置。新建住宅区项目涉及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规划部门在审核规划方案时,应征求项目所在镇(区)民政部门和市民政局意见。此外,《细则》从新建住宅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规划设置、土地会审、房屋验收、产权归属和后期管理多个环节,细化部门协作、明确职能分工、科学设置规范。

《细则》的出台将进一步完善张家港市养老服务市场、加快城乡养老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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