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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批审核工作的通知

来源:发布时间:2018-08-01 11:57:00访问量:字体

各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凤凰镇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结算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苏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批审核内控监督管理办法》(苏人保养〔20172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批审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待遇审核审批内控机制

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批审核工作实施初审复核制度,规范业务流程,明确工作职责,相关业务设置两个(或以上)岗位,实行初审、复核两级经办权限管理。

(一)对日常常规业务的审批审核,初审人和复核人应签名,并加盖经办部门业务章;涉及表单关键事项栏目信息确认有修改的,应加盖经办部门校对章。

(二)对原有待遇审核审批业务表单的更正或取消,应下发更正或取消通知,并加盖经办部门业务章,同时附相关材料,所有材料归入本人档案留存。

(三)对一些重大疑难问题或涉及跨部门政策规定的问题,应上报局分管领导,由局分管领导组织会审,经集体讨论审议后作出会审处理决定。

二、做好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审核工作

审核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时,须查验该工种是否在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确认的特殊工种名录范围内。审核提前退休人员相关材料时,除审核本人劳动人事档案外,还需查验本人从事特殊工种的原始记录(如历年工资单等)等材料。

经审核相关材料符合条件的,应于每月月底前集中在张家港市人民政府网站市人社局频道公示,公示时间7天。公示无异议的,方可办理退休手续。公示有异议的,经复核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不予办理。每年按上级规定要求对上年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审批事项进行复查。

三、严格执行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提前退休条件

办理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提前退休时,应严格按照《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执行,即参保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向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提出申请,由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组织参保人员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经设区的市市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在接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的三个月内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办理有关手续,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管理中心从办理退休、退职的次月起支付相关待遇。

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提前退休审核时应当首先查验经办人或本人提供的苏州市级及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材料原件,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方可按规定办理提前退休审核有关手续,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四、明确退休人员出生年月变更管理要求

办理退休手续后修改公民身份证号码信息的,相应的《职工退休养老证》、本人档案和信息系统中记载的出生年月信息不再更改。因伪造档案材料或提供不实材料等涉嫌违法欺诈行为需要按规定程序重新审批退休情形除外。

五、加强养老保险日常业务经办管理

各级经办机构在开展养老保险有关业务经办操作过程中,应当进一步加强养老保险日常业务经办管理。一是在核定包括提前退休在内的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时,业务经办人员应当查验退休审批审核相关表单上印章是否准确齐全,并加盖业务经办人社会保险业务专用章。常规业务由窗口经办人员负责查验,非常规业务、补充确认或变更确认业务由业务科长负责查验。二是填报参保人员养老保险业务表单基础信息时,应严格执行《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和相关业务操作规程。三是建立健全退休人员档案信息调整审复核机制。对缴费年限核定、退休待遇改办等复杂业务由经办专人进行审复核,初审、复核人员应签章(或系统操作记录)。对因审复核不到位、违规办理造成养老保险基金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四是建立健全参保人员基本信息维护机制,明确操作规程做好信息系统中无效信息的清除和缺失信息的补充工作,妥善处理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因信息不全、不实所引发的相关争议,确保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和缴费记录信息不重、不漏,准确无误。

 

 

 

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730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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