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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张家港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批审核内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发布时间:2018-08-01 12:01:00访问量:字体

各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凤凰镇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结算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将《张家港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批审核内控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730

 

(此件主动公开)


张家港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审批审核内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批审核工作,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维护参保职工合法权益,根据《苏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批审核内控监督管理办法》(苏人保养〔201721号)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批审核工作。

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批审核工作流程,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初审和复核机制。

第四条  建立工作人员履职回避制度。申请审批事项与工作人员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申请人或工作人员可向该审批事项的决定部门提出回避申请,由该部门进行审查,并作出回避决定。

第五条  建立审批会商制度。审批人员在工作中遇有重大疑难问题应逐级上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组织会审,经集体讨论审议后作出会审处理决定。

第六条  建立长效监督机制。依法履行内部控制和监督管理职责,健全完善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批审核工作内控监督管理制度。

第七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认真落实审批审核业务档案资料保管、保密、利用、移交、鉴定、销毁等管理要求。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批审核中,各项审核所需材料的完整性,操作手续、正常计发或补发待遇、录入或修改等事项的规范性和准确性定期进行内审检查。

第九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组成的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批审核内控监督工作督查小组(下称督查小组),督查小组按照上级工作要求对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审批和待遇核定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督查。

第十条  督查小组对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要求被检查部门限期改正。被要求整改的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按要求报送督查小组,督查小组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第十一条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工作人员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批审核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督查小组应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被督查对象或工作人员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督查小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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