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结算中心、各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财政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被征地农民征地保养金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2018年6月30日在册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按月享受征地保养金的第四年龄段被征地农民。
二、调整标准
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基础养老金按每人每月40元标准增加。其中,个人未缴费待遇领取人员调整后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80周岁以下的每人每月31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340元。
2.按月享受征地保养金的第四年龄段被征地农民:按每人每月10元标准增加。
三、其他
1.农村退养干部按《关于调整农村退养干部待遇的意见》(张委办〔2012〕30号)执行。
2.各镇村自行发放待遇的其他人员,各镇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调整。
3.2018年7月1日后到达养老年龄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基础养老金从270元/月调整为310元/月。
4.按《关于认真做好征土工安置工作的通知》(张政发〔1992〕223号文)、《关于印发〈张家港市实施《苏州市征用土地暂行办法》的办法〉的通知》(张政发〔2000〕102号)、《关于印发〈张家港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张政发〔2004〕71号)规定征地,且在2018年7月1日后新产生的第四年龄段(含张政发〔1992〕223号文规定到达法定退休年龄)被征地农民,涉及2018年6月30日前的征地保养金,按原规定执行;2018年7月1日后按460元/月执行。上述对象中,凡男满60周岁及以上、女满55周岁及以上且只享受征地保养金的,可享受个人未缴费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基础养老金。
四、执行时间: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五、资金来源:此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仍按原支付渠道列支。
特此通知
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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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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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29日 |
附件:张人社发[2018]40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