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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张家港市鼓励氢能产业发展的有关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时间:2019-09-27 17:28:00访问量:字体

为更好抢抓能源变革机遇,加快培育发展氢能产业,我局在认真组织调研、听取各方面意见等程序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张家港市鼓励氢能产业发展的有关意见》。为充分听取社会各方意见,现将该《征求意见稿》通过张家港市人民政府网站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可在2019年10月9日之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予以反馈:

通讯地址:张家港市华昌路3号港城大厦1509室

电子邮件:443780380@qq.com

联系电话:0512-56729021

张家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9年9月27日



附件

张家港市鼓励氢能产业发展的有关意见

(征求意见稿)

2019年是我市打造“中国氢港”的起步之年,为加快构建创新能力强、产业化水平高、示范应用好、配套设施完善的氢能产业体系,推动氢经济发展,根据《张家港市氢能产业发展规划》《张家港市氢能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9年张家港市氢能产业发展工作要点》等文件要求,拟定本意见。

一、政策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张家港市范围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涉氢企业或机构:

(一)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独立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二)依法生产、经营和管理,各项法定许可手续完善,三年内无重大失信行为。

二、投资落户补助

对氢能企业按项目投资协议、备案及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时间完成竣工投产的,按照固定资产设备(含软件)的10%进行补助,同一企业补助上限3000万元。

三、研发机构、检测机构及关键零部件研发补助

对经省级部门认定的或参与建设苏州市氢能产业创新中心并成功运营的氢能研发机构,按研发或检测设备(含软件)投资额的20%进行补助,补助上限500万元;对检测认证类公共服务平台企业投资采购的氢能认证相关设备(含软件)投资额的20%进行补助,补助上限500万元;经省认定关键零部件、技术等方面取得突破并投产运营的产品项目,按研发经费的10%进行补助,补助上限100万元,此项补助不与其他研发费补助重复享受。

四、加氢站建设补助

加氢站建设按加氢站设备投入金额的30%进行补助,补助上限如下。

新建加氢站建设补助上限

加氢站类型

日加氢能力

2020年12月31日(含)前建成

2021年12月31日(含)前建成

2022年12月31日后前建成

固定式加氢站

500公斤以下

300万元

200万元

100万元

500公斤及以上

500万元

400万元

300万元

五、加氢站运营补助  

以年度调控价格为目标,鼓励加氢站运营企业寻找性价比更优的氢气来源,促进服务能力的提升,按以下标准对加氢站运营企业加氢进行补助: 

加氢站运营企业加氢补助标准

年 度

补助(元/kg)

2020年度

20

2021年度

14

2022年度

9

六、关键零部件销售补助  

对我市企业生产的储氢设备、氢燃料电池、关键零部件和系统销售进行补助。在本办法试用期内,企业提供销售合同并附上增值税发票,补助增值税发票金额的10%,补助上限1000万元。

七、标准制订支持

对主导或参与氢能产业有关国标、行标等标准制订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补助。

八、 金融扶持

对氢能企业或机构通过商业银行或融资担保的方式获得的用于生产或研发的银行贷款,根据银行贷款合同及利息回单证明,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限按该笔贷款应付利息总额的50%进行补助,每年每家企业最高补助500万元,补助期3年。

对首次获得风险投资机构投资的种子期、初创期的氢能企业,按实际获得投资额的10%进行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500万元。

九、 行业协会(联盟)补助

对落户本市的依法登记成立的氢能领域行业协会(联盟),每年给予不超过50万元活动经费补助。

十、附则  

对带动性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重点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另行予以重点补助。

本办法涉及的专项资金用于补助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市其他补助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本市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单个项目获得上级和本市财政补助总额不超过项目实施单位自筹资金总额。获得补助资金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机构自行承担。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截止时间:2019-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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