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决策目标
为了提高本市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加强我市新市民服务管理工作,加快新市民同城化待遇步伐,现根据《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结合我市实际,拟对《张家港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进行再次修订,更好地服务保障新市民享有均等化的公共服务。
二、工作任务
根据《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计分标准》(征求意见稿),修改我市新市民积分入医、落户内容,同时根据我市教育需求及特点,修订积分入学政策,调整积分必备条件、更新评分标准及项目。
三、措施方法
1.理顺管理体制,明确管理机构。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配合,做好新市民积分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检查和督促工作,更好的服务保障新市民享有均等化的公共服务。
2.规范申请条件,落实部门职责。根据《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统一规范积分管理的申请条件及积分项目,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并做好相应积分项目的核查评分,确保新市民积分管理政策有依据、可操作。
3.结合我市实际,规范积分标准。通过结合我市积分入医、落户的实际情况,以及我市教育需求及特点,修订相应的积分必备条件,更新评分标准及项目,加强我市新市民服务管理工作。
四、时间步骤
预计2021年施行。
五、决策实施单位
本决策实施单位为张家港市新市民事务中心。
附件1:《张家港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办法(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附件2:《张家港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
附件3:张家港市新市民积分管理计分标准
六、意见反馈方式和期限
(一)反馈方式
公众可通过电话、邮件或二维码填写问卷的方式提出意见或建议。
电话:0512—67084130 18362706507
(限工作日9:00—17:00)
邮箱:zjgzdxzjc@163.com
问卷二维码见下图:
(二)期限
2020年7月7日——2020年8月10日
七、制订说明
本决策依据《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计分标准》(征求意见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江苏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实施细则》(苏府办〔2019〕87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港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张政办〔2019〕54号)等起草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