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行审撤字〔2024〕4号
当事人:张家港市逸枚槟木业有限公司
住所:张家港市杨舍镇沙洲西路107号
法定代表人:丁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MA1W8E034N
2023年11月21日,我局收到丁毅提出关于身份信息被冒用担任张家港市逸枚槟木业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的申诉。我局根据其申请情况,现查明:
1.张家港市逸枚槟木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1日设立登记,公司的股东为丁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丁毅。该公司已于2021年5月18日被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
2.执法人员至张家港市杨舍镇沙洲西路现场调查,未见沙洲西路107号门牌,经电话联系城南派出所,也未查询到沙洲西路107号门牌。
3.执法人员就公司设立登记时所提交租房协议上的甲方(出租方)刘某某的情况至苏华新村物业进行了调查,未查询到业主刘建勇,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4.张家港市逸枚槟木业有限公司登记材料内的财务负责人吕某某电话(1309****339)为空号;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人代理人李某某,固定电话(0512-567***18)为空号,移动电话(1516****112)已停机,无法与其取得联系。联络员信息栏显示移动电话(1308****339),该号码所有人称其于2022年10月份购买此号码使用,不认识丁毅,不知道张家港市逸枚槟木业有限公司相关事宜。
5.执法人员致电申诉人丁毅,丁毅称从未使用过1309****339号码,与登记材料中出现的吕某某、李某某等均不认识,且其身份证曾办理丢失备案。
6.调查机关委托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对2018年3月13日《张家港市逸枚槟木业有限公司章程》上落款处“丁毅”签名字迹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2018年3月13日《张家港市逸枚槟木业有限公司章程》上落款处“丁毅”签名字迹与比对材料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
相关证据材料:
1.丁毅申诉书2份、承诺书1份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申诉人身份情况及申诉内容。
2.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回函1份,证明未找到公司住所张家港市杨舍镇沙洲西路107号及公司相关人员无法取得联系等情况。
3.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苏同济司鉴所[2023]文鉴字第355号),证明2018年3月13日《张家港市逸枚槟木业有限公司章程》上落款处“丁毅”签名字迹与比对材料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
4.张家港市逸枚槟木业有限公司登记档案1份,证明当事人注册登记的相关情况。
以上证据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盖章认可。
我局就撤销张家港市逸枚槟木业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征询了公安、税务、金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院等相关部门意见,在期限内以上部门未出具不同意见。
我局就当事人涉嫌冒名登记的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2023年11月28日至2024年1月12日,公示期限内未收到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
我局以公告的形式对当事人送达了拟撤销张家港市逸枚槟木业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告知,当事人在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我局认为,张家港市逸枚槟木业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张家港市逸枚槟木业有限公司设立的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张家港市行政审批局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