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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行政审批局关于撤销将林成胜登记为张家港谦源木艺有限公司监事的登记事项的决定书

来源:张家港市行政审批局发布时间:2024-04-16 10:35:59访问量:字体

张行审撤字〔20246

当事人:张家港谦源木艺有限公司

住所:张家港市塘桥镇妙桥中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李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MA1W93L84M

2024年1月23日我局收到林成胜提出关于身份信息被冒用担任张家港谦源木艺有限公司监事的申诉。我根据其申情况,现查明:

1.张家港谦源木艺有限公司2018年3月26日设立登记时将林成胜备案为公司监事

2.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张家港谦源木艺有限公司的企业电子档案,其中登记法定代表人李松以及财务负责人苏某的联系方式均为1801****464,执法人员2024年1月31日打上述号码该号码为空号。

3.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31日拨打委托代理人庄某某手机号码(1386****652),手机处于停机状态。

4.张家港谦源木艺有限公司的企业状态为吊销后未注销。

相关证据材料:

1.林成胜申诉书1份、承诺书1份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申诉人身份情况及申诉内容

2.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张家港谦源木艺有限公司的调查情况说明1份,证明该公司的企业状态为吊销后未注销以及执法人员未能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松、财务负责人苏某、委托代理人庄某某取得联系。

3.张家港谦源木艺有限公司登记档案1份,证明当事人注册登记的相关情况

以上证据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盖章认可。

我局就当事人涉嫌冒名登记的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2024年1月25日至2024年3月10日,公示期限内未收到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

我局以公告的形式对当事人送达了拟撤销张家港谦源木艺有限公司监事登记事项告知,当事人在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我局认为,张家港谦源木艺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将林成胜登记为张家港谦源木艺有限公司监事的登记事项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送达之日六个月内向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张家港市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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