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社平工资调整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133号)之规定:2020年1月1日起,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丧葬补助金及需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确定本人工资的所涉及的基数,参照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7602元/月执行。2019年所用基数已高于7602元/月的地区,暂按原标准执行。根据2019年度苏州市工伤保险待遇调整通知,2019年1月1日起,苏州市社平工资的计发基数为7844元/月,已高于省统筹后的计发基数,因此,2020年度1月1日起,工伤保险待遇中的本人工资所涉及的基数继续按7844元/月的标准执行。
二、关于交通食宿调整
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含到设区市以外就医)的伙食补助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天20元,调整为每人每天30元。
工伤职工到本设区市以外地区(含外省)进行治疗、康复或者配置辅助器具的,应经所在地区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一般选择普通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凭原始票据报销。住院前住宿补助费凭原始票据补助,最高标准从原来的150元/人/天调整为200元/人/天,住院前伙食补助费按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按实际发生的时间计算天数,最长不超过2天。
上述重新明确的待遇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