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陈某为某货运公司驾驶员,在一次送货过程中,应货主请求,陈某参与帮忙卸货,在卸货过程中不慎被倾倒的货物砸伤左足。陈某以“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为由,申请工伤认定。但货运公司认为陈某是驾驶员,送货过程中无需参与卸货,陈某受伤不属于工作原因,不应被认定为工伤。
【案情分析】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陈某受伤时处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陈某参与帮忙卸货也是完成本职工作的一个环节,其目的是基于公司的利益,为了更快完成卸货继续完成送货的工作,其行为符合用人单位利益,应当认为其是在履行工作职责。因此,陈某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张家港市工伤认定中心
2022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