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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友情提醒

来源:张家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时间:2020-10-26 14:39:54访问量:字体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友情提醒我市各村镇农民集体,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一、对于各村镇农民集体名下已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

   1.农民集体之间互换土地的;

   2.土地调整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的申请主体:由转让方和受让方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三、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材料,除应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外,还应提交:

  (1)农民集体互换土地的,提交互换土地的协议;

  (2)集体土地调整的,提交土地调整文件;

  (3)依法需要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争议调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协解;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有疑问敬请垂询不动产登记咨询热线:96510-8



张家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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