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浩瑞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镇洲):
本机关于2020年11月24日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苏苏张)应急罚〔2020〕314号)尚未履行,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请你单位自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缴纳罚款柒仟伍佰元、加处罚款柒仟伍佰元,共计壹万伍仟元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张家港市财税大厦分理处。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现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苏苏张)应急执行催告〔2020〕314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你单位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张家港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