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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张家港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张家港市统计局发布时间:2020-09-03 10:16浏览:【字体:

各镇(区)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和资产管理局(财政局),组织人事局(党群工作局):

为切实做好全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经费保障工作进一步规范人口普查经费使用,确保全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顺利开展,按照《关于做好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国人普办字〔20205号)精神,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统计局联合制定了《张家港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保障工作的通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精打细算,合理保障落实普查经费。各镇(区)要根据《市政府关于做好我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张政发〔202017号)文件精神,将普查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到位。要本着实事求是、强化保障、讲求效益的原则,合理安排普查经费预算,及时拨付资金。要加强普查经费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普查经费支出范围和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注重控制成本,防止铺张浪费,切实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厉行节约,合理做好普查设备配置。本次人口普查全面采取电子化方式进行普查登记,各镇(区)要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科学测算所需电子数据采集终端(PAD)的数量和经费总额,尽量利用原有设备,探索使用普查员个人设备。对于需要新购置的普查设备,严格按照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最大限度节约经费支出,降低普查成本。

三、规范选调,保障落实普查“两员”工作补助和劳动报酬。按照国家有关部委文件精神,普查所需指导员和普查员应尽可能从相关单位选调,不足部分从社会招聘。对从相关部门、区镇(街道)、社区、村(居)委会等单位选调兼职承担普查任务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由原单位支付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并保留原有工作岗位;入户调查期间,根据当地实际和普查工作任务发放人口普查费用补助,具体发放标准,各镇(区)可参照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兼职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补助标准,根据当地实际工资水平和人口普查工作任务确定;经费由镇(区)各级财政部门负担,从镇(区)人口普查专项经费中列支。对从社会招聘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按照当地实际工资水平核算劳动报酬,经费由镇(区)财政负担,在人口普查经费中予以安排,并统一由聘用单位支付。对于此次人口普查征用“两员”个人电子设备(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用于人口信息登记、核对、上传等普查工作环节,各镇(区)要对征用设备做好登记管理,根据实际征用时间、流量使用等情况,合理确定补助标准,及时足额保障到位。

张家港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张家港市财政局        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张家港市统计局

2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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