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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不服张家港市锦丰镇人民政府对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的答复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张家港市司法局发布时间:2020-11-02 16:30:00访问量:字体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0]张行复第54

人:顾某

被申请人张家港市锦丰镇人民政府

     址:张家港市锦丰镇创业路7

法定代表人:沈晓波,该镇镇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锦政依复〔2020〕第1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09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张家港市锦丰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回函内容违法,并责令张家港市锦丰镇人民政府对该信息作出公正、正确的告知。

申请人称1、本人于2020728日已向张家港市锦丰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公开锦丰镇向阳村112018年及2019年的收入明细。张家港市锦丰镇人民政府2020812日回函,向阳村112018年及2019后的收入明细不存在。2、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务应主动公开,锦丰镇人民政府作出的信息公开告知内容违法。依法责令张家港市锦丰镇对该信息作出公正、正确的告知。3、现依法对张家港市锦丰镇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所作出的告知:确认内容违法。4、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张家港市锦丰镇人民政府作出公正、正确的信息公开。

申请人提供的据有: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锦政依复〔2020〕第1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2020728日,顾某以信函方式向答复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为:公开锦丰镇向阳村 112018年及2019年的收入明细。答复人经档案系统检索查找,并未发现顾某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张家港市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资产)管理规定》(张农办发(2016) 30号文件)14章第72条规定:村()集体财务每季必须在季后15天内通过有效方式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公开资料必须留存,装订成册,归档保存;组级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组集体收支和农户欠款情况……”。申请复议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属向阳村村务公开内容,非答复人亦或其他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内容。因此,答复人据此告知顾某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二、答复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程序合法。答复人于2020729日收悉顾某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要求答复人以纸面形式提供其所需信息并快递邮寄送达。据此,答复人于2020812日作出锦镇依复(2020) 1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2020813日邮寄送达给顾某。答复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作出的程序、方式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的规定。综上,答复人作出的锦镇依复(2020) 1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程序合法,请张家港市人民政府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寄信封;2.档案搜索页面截图;3.锦政依复〔2020〕第1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EMS快递单;4.张农办发(201630号《张家港市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资产)管理规定》。

经查:2020728日,申请人顾某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张家港市锦丰镇人民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为:锦丰镇向阳村112018年及2019年的收入明细。被申请人按照关键字向阳、11组、收入进行档案检索,未查找到相关信息。2020812日,被申请人作出锦政依复〔2020〕第1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经检索查找,其申请公开的锦丰镇向阳村112018年及2019年的收入明细不存在。同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上述政府信息告知书。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寄信封;2.档案搜索页面截图;3.锦政依复〔2020〕第1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EMS快递单;4.张农办发(201630号《张家港市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资产)管理规定》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0729日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0812日作出答复,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本案中,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所描述的信息内容在档案系统中检索,未检索到相关信息,故其告知申请人经检索查找其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张家港市锦丰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锦政依复〔2020〕第1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202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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