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1]张行复第27号
申 请 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张家港市人民政府后塍街道办事处
地 址:张家港市后塍塍南路2号
法定代表人:孙亮,该办事处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1年4月17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申请人于2021年6月9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因案情复杂,本机关于2021年8月6日决定延长行政复议审理期限30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2021年4月17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予以公开相关信息。
申请人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请求公开“刘某甲和我公公刘某乙合并一户的原因”之政府信息。2021年4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称:“《张家港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中第二十条,被拆迁住宅房屋计户及分户认定标准其中两条,如下:1,被拆迁住宅房屋凭房屋所有权证或建设批准手续计户;2,被拆迁人在确定的拆迁范围内有多处合法建筑,且无房屋所有权证或建设批准手续的,合并计一户。经调查且法判,刘某乙持有的集体土地房屋产权证下的房屋在其孙子刘某丙原地翻建房屋时已拆除,又无其他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证或建设批准手续;原地翻建集体土地三间二层楼房已经刘某丙申请登记其户下。另外,在刘某乙原房屋拆除后,其已不具备计户或分户条件。”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答复文不对题。首先,被申请人的答复犯了南辕北辙的错误。申请人申请公开“刘某甲和我公公刘某乙合并一户的原因”之政府信息。但被申请人的答复是“被拆迁住宅房屋计户及分户认定标准”。显然,被申请人将“并户的原因”与“分户标准混为一谈。其次,虽然被申请人提到的第二条标准,即“被拆迁人在确定的拆迁范围内有多处合法建筑,且无房屋所有权证或建设批准手续的,合并计一户”。但被申请人公开的信息并不准确,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之规定。最后,申请人是依据金港镇作出的《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刘某乙与刘某甲合并一户,故金港镇政府就知晓并了解该合并的原因及证据。所以,就应该公开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据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并应当责令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请你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
被申请人称:1、答复人对被答复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予以了答复。答复人于2021年3月25日收到被答复人李某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1年4月13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并邮寄被答复人。2、被答复人要求申请公开的内容为“刘某甲和我公公刘某乙合并一户的原因信息”。答复人已经在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明确告知,刘某甲与刘某乙合并一户的原因及依据,不存在被答复人所称的答复文不对题、公开的信息不准确等情形。鉴此,答复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之规定,如实依法告知被答复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答复人的申请行政复议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及EMS快递面单;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EMS快递面单及投递记录;3.关于印发张家港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4.(2015)张行初字第00319号行政裁定书;5.(2016)苏05行终149号行政裁定书。
经查:2021年3月20日,申请人李某某通过邮寄方式向张家港市金港镇人民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为:“刘某甲和我公公刘某乙合并为一户的合法的全部证据。”张家港市金港镇人民政府于2021年3月22日收到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1年4月12日,张家港市金港镇人民政府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根据中共张家港市委办公室下发张委办〔2011〕11号文件《张家港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中第二十条,被拆迁住宅房屋计户及分户认定标准其中两条,如下:1.被拆迁住宅房屋凭房屋所有权证或建设批批准手续计户;2.被拆迁人在确定的拆迁范围内有多处合法建筑,且无房屋所有权证或建设批准手续的,合并计一户。经调查且法判,刘某乙持有的集体土地房屋产权证下的房屋在其孙子刘某丙原地翻建房屋时已拆除,又无其他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证或建设批准手续;原地翻建集体土地三间二层楼房已经刘某丙申请登记其户下。另外,在刘某乙原房屋拆除后,其已不具备计户或分户条件。”
另查明,2021年3月,张家港市部分行政区划变更获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撤销金港镇,设立金港街道、后塍街道、德积街道。后塍街道以原金港镇后塍中心、塍丰、塍德、金丰、文昌5个居委会和朱家宕、高桥、新塍、袁家桥、三角滩、学田、封庄、晨阳8个村委会区域为后塍街道行政区域,街道办事处驻后塍中心居委会境内,办公地址为塍南路1号。2021年5月8日,后塍街道办事处挂牌成立。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及EMS快递面单;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EMS快递面单及投递记录;3.关于印发张家港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4.(2015)张行初字第00319号行政裁定书;5.(2016)苏05行终149号行政裁定书。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案中,金港镇人民政府被撤销后,后塍街道办事处继续行使其相关职权,系本案适格被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本案申请人李某某向金港镇人民政府申请公开“刘某甲和我公公刘某乙合并为一户的合法的全部证据”,对于上述申请,金港镇人民政府没有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要求申请人作出补正,也没有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作出相应答复。金港镇人民政府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实际是对被拆迁住宅房屋计户及分户认定标准的解释说明,而非根据申请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政府信息。因此,金港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的答复,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答复内容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张家港市金港镇人民政府2021年4月12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责令后塍街道办事处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对李某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6日